怎样认定个人的遗产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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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 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2 被继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未支付的货款,借贷合同中未偿还的本息等。3 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怎样认定个人的遗产债务

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欠的税款、债务,那到底该怎样认定个人的遗产债务呢,认定完遗产债务又该怎么清偿,这些问题是各个债权人所关心的,也是债务人继承人所关心的,要是你不了解的话,可以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看看相关内容。

一、怎样认定个人的遗产债务

1、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相区别。家庭共同债务是指所有家庭成员作为债务人应担负的债务,其主要包括:

(1)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所欠下的债务;

(2)为添置家庭共有财产所担负的债务;

(3)因家庭的经营活动所负担的债务;

(4)夫妻为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同财产偿还,家庭共有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家庭共同债务的,由家庭成员分别承担清偿责任,其中应有被继承人分担的债务份额,才可以作为遗产债务。

怎样认定个人的遗产债务

2、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债务相区别。遗产债务应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并且主要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或者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但是,并非所有已被继承人名义所借的债务,都属于遗产债务的范围。是否属于遗产债务,应当以债务的性质和用途等来确定。

现实生活中,长辈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晚辈生活、生产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应由晚辈自己清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的,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3、应当将遗产债务与继承费用和殡葬费用相区别。继承费用是指为执行遗嘱或管理、分割遗产等所支出的开销。一般来讲,继承费用虽然不属于遗产债务,但亦应在偿还债务后从遗产中扣除,即遗产的实际价值应是清偿债务、扣除继承费用后所剩余的价值。继承费用的扣除如果在清偿债务之先,就有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但遗产在清偿债务后,不足以扣除继承费用,应当由继承人承担此项费用。有时因继承人的过失而支付的费用,不应作为继承费用,而应由该继承人个人承担。

殡葬费用是指为办理丧事、埋葬死者所支出的开销。一般认为,殡葬费用不应列入被继承人的债务,因为丧葬被继承人是继承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况且这种债务的形成,是在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其借贷关系的产生时间也是在继承开始以后,因此殡葬费用应由继承人分担。

怎样认定个人的遗产债务

二、遗产债务怎么清偿

1、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我国采取概括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一并由继承人享受。因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也应当负责偿还。

接受继承,是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前提条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以其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只承担有限清偿责任。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税款和债务时,有关部门或者债权人也无权请求继承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代替被继承人缴纳税款或偿还债务。

2、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

对于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 ,我国继承法未做出明文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先清偿遗产债务后分割遗产,有特殊情况也可在分割遗产后再解决遗产债务的问题。

各继承人已将遗产分割完毕才发现还有未清偿债务的,这是应按以下办法清偿:

(1)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2)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公民个人的遗产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这消极财产就是遗产债务,可是哪些属于遗产债务,哪些不属于遗产债务,又该怎么认定遗产债务,认定完之后又该怎么清偿,这些问题困惑着各个债权人,也影响各个继承人的财产分割,最好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在债务人死后请律师出面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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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遗失如何处理现实当中,经常会发生债权人将借条遗失的情况,此时,债权人往往会失去胜诉权。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补救:第
一、可从容地要求债权人订立还款计划或订立还款协议书。只要对方肯签还款计划或协议书条件可放宽,只要有了还款计划或协议书就可以弥补遗失的借条。第
二、可以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必须是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第
三、委托代理人与对方接触,做好谈话笔录。这样取得的尽管是间接证据,但加上较易取得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辅之其他证据,就可以形成证据链。第
四、故意扩大诉讼标的。在上述证据难以取得,且债务人不知道借条已丢失的情况下,可故意扩大诉讼标的。对方会指责你方故意歪曲事实讹人而照原数照说,并能举出自已只借未经扩大的数额,这样就可以从他口中弥补你的不足。因此,如果遗失了借条,也不要慌张,可请专业人士为你设计补救方案。
二、有借条复印件债务人不承认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向归还借款,按规定应当提交原始借条或其他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等。这样才会支持诉讼主张。反之,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则不支持还钱的诉讼请求。那么,只有借条的复印件能否获得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的,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如果向,要求归还借款,而其不认可你出示的借条复印件,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借条是一致的,才会支持诉讼请求,否则将面临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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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要进行遗产继承相关问题的解决,想请问律师遗产债务的范围与认定标准有哪些,离婚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财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是一个关系整个社会经济交易安全的重要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此缺乏规定,改进和完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成为必要,本文以两部学者提出的立法建议稿为基础,从遗产清册的相关问题入手进行分析,并对建议稿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现行继承法在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护上的瑕疵
继承人虽为限定继承,而有一定之不正行为时,不许继承人主张限定继承之利益,亦不得再为继承权之抛弃,其结果当然为无限继承,总称之为强制继承。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颁行于1985年,尽管仅仅经历了不到二十年的时间,但是,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在这二十年间发生的巨大的变化,为当时的立法者所未能预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公民个人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生活资料,还有很多人拥有了生产资料,经济活动不仅从数量上大幅上升,而且从内容上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相形之下,《继承法》中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处理的规定,显得十分单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从中得到有力保证。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实践中的需要,从理论的层面上来修改和完善法律规定,更好的保护公民私权利。
1、我国继承法律规范对于遗产债务的处理的规定
(1)《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4)《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2、对现行规定的简要评析
从以上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规定主要有:

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继承人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二,继承人可以放弃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并同时免除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三,债务清偿优先于遗赠的执行。

四,债务清偿前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份额。

五,分割遗产后的债务清偿,以法定继承人先于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顺序进行清偿,在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按照所获遗产的比例进行清偿。
以上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无条件的限定遗产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利益构成严重侵害。从继承的发展历史来看,从概括继承即无限继承到限定继承即有限继承是各国继承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1]。但是,各国现在通行的限定继承都是有条件的,而我国的限定继承则是无条件的,继承人不需要另外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特别的程序,即可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这是我国《继承法》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上一个显著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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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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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的范围是什么,认定标准又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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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产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2、被继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未支付的货款,借贷合同中未偿还的本息等。
3、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如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又如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二)遗产债务的认定标准
1、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相区别
家庭共同债务是指家庭共同成员作为共同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其主要包括:
(1)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所欠的债务;
(2)为添置家庭共同财产所负担的债务;
(3)因家庭的经营活动所负担的债务;如个体工商户或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如果是家庭经营的,其债务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的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4)夫妻为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上述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家庭共有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家庭共同债务的,由家庭成员分别承担清偿责任,其中应由被继承人分担的债务份额,才可以作为遗产债务。
2、 应当将遗产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相区别
遗产债务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完全为个人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一般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但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并不一定都是遗产债务。下列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都不属于遗产债务,不能以遗产来清偿。
(1)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
(2)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因为这种债务实质上是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3)被继承人因继承人不尽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迫于生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当属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个人债务。早在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就指出:“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抚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3、应当将遗产债务与继承费用和殡葬费用相区别
继承费用是指为执行遗嘱或管理、分割遗产等所支出的开销。“有关继承费用算不算遗产债务,许多学者认为不应列入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有的学者认为继承费用虽然不属于遗产债务,但亦应在偿还债务后从遗产中扣除,即遗产的实际价值应是清偿债务、扣除继承费用后所剩余的价值。继承费用的扣除如果在清偿债务之先,就有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但遗产在清偿债务后,不足以扣除继承费用的,应当由继承人承担此项费用。有时因继承人的过失而支付的费用,不应作为继承费用,而应由继承人个人承担。我国对此没有立法可以规范。”[1]对此,我也认为继承费用不应列入遗产债务,因为继承费用是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的费用,但可以从遗产中扣除,只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继承人必须在清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若有剩余时方可扣除。
殡葬费用是指为办理丧事,埋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关于殡葬费用是否属于遗产债务,多数学者认为不应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理由是:丧葬被继承人是继承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况且这种债务的形成,是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其借贷关系的产生也是在继承开始以后,因此殡葬费用应由继承人分担。也有学者认为殡葬费用应当并入继承费用之中。在我国,许多被继承人的所在单位承担了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当然无需继承人再负担此费用。”我赞同多数学者的观点,殡葬费用不应列入遗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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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遗弃罪的应当如何追究法律的责任 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在现实当中,应当区分遗弃罪和故意罪的不同,如果将婴儿或者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人迹罕至、野兽出没的荒野、深山里边的,则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罪,而不构成遗弃罪。 构成遗弃罪的条件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遗弃罪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遗弃罪的应当如何追究法律的责任 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在现实当中,应当区分遗弃罪和故意罪的不同,如果将婴儿或者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人迹罕至、野兽出没的荒野、深山里边的,则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罪,而不构成遗弃罪。 构成遗弃罪的条件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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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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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个人债务怎么样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我现在想要立遗嘱,但是我有债务。不知道债务遗嘱要怎么去立遗嘱,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所谓遗嘱是遗嘱人使用遗嘱作为传承工具,生前在法律框架内,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其所拥有的财物作出的个人决定,并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遗嘱作为财富传承的最基本工具,加之从表面上来看比较简单,几乎成为每一个有财富传承需求的高净值人群最常用、最便捷的方式,相比于信托、保险、基金会等财富管理工具,受接受的程度更高。同时,订立遗嘱手续简便、保密性较高、成本较低。因此,利用遗嘱明确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基本已被世人所接受和理解。一份完整有效且可执行的遗嘱可以满足一定的财富传承需求。但在司法实务中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与争议较大,受设立人遗嘱人的精神状况、是否受到他人影响,是否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形式、遗嘱内容的效力、债权债务的处理、遗嘱文本规范严谨、真伪情况、遗嘱执行人指定、立遗嘱人签名及立遗嘱时间等等方面,容易发生纠纷,导致遗嘱无效。根据权威大数据显示,中国有超过60%的遗嘱最后被法院判定为无效遗嘱,因此,遗嘱如何立有效,非常值得引起关注。

一、遗嘱的形式要合法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若同时存在多种遗嘱形式,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选择何种遗嘱形式,决定了按照什么法律规定,需要采取何种操作方式,由于不符合该种遗嘱形式的法律规定,此份遗嘱可能导致无效。立遗嘱时,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及环境,设计适合自己的遗嘱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新型遗嘱方式,如打印遗嘱、网络遗嘱、短信遗嘱、微信遗嘱等,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避免法律风险,在我国《继承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很大争议,有不同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遗嘱继承的“要式性”,对于新型遗嘱由于无法进行笔记鉴定,易被伪造或者篡改,使用新型遗嘱存在法律风险;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故最好立遗嘱人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上述五种方式来立遗嘱。

二、遗嘱人立遗嘱时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个人神志状况要声明,系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立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内容要合法
遗嘱所涉遗产的范围应当仅限定为其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部分,因此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财产、合伙财产、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并非属于或完全属于个人的财产,一旦被写入遗嘱中,则可能会影响整个遗嘱的法律效力,故此明确遗嘱范围是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若未能列明自己的全部遗产,容易留下隐患,甚至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另外,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若被继承人有需要赡养的长辈或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则需要在遗嘱中为他们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也有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立遗嘱人在遗嘱的内容中必须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文字含义歧异,写明保留相关的部分,否则可能会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遗产内容变更需要及时更新遗嘱,最后防止遗漏遗产,写明遗产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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