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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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犯罪,在《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是什么?

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我国立法机关规定,若是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直接的负责人和其他的负责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具体来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是什么?

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是什么?

单位犯罪,在《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虽然这些单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即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同时,法律还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依照规定。可是,《刑法》并没有对第31条规定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正确地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犯罪之处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举例说明,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和处罚问题进行分析。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是什么意思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罪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有的案件,可不分主、同一法定刑档次法处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类型的犯罪案件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然后再审结案件,若在没有掌握确切的证据的情形之下,就判决案件,属于侵害了其他的民事主体的行为,司法机关会受到的处罚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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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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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罪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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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公司工作,然后有一个人出卖了单位的重要资料,我想问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会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中承担一定的领导与管理职责,且要求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1、单位主管人员作为单位的决策者,积极组织、策划、决定、批准、授意、指挥实施单位犯罪;
2、单位主管人员在事前或事中明知相关单位成员将实施或正在实施单位犯罪行为,而容许或默许其发生;
3、单位主管人员事后知道单位犯罪而积极予以追认。
对于第三种情形,即事后的追认能否构成责任类型之一,刑法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在自然人犯罪中,事后的追认不可能成立故意。但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的认定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犯罪。在单位犯罪中,事后的追认具有使单位成员的个人意志与行为正式转化为单位意志与行为的功能,即单位主管人员所实施的追认行为是认定单位行为中核心的一环,如果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单位行为的认定便缺乏相应的根基。因而,必须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实施事后追认行为的单位领导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单位具有实际支配与控制权限的单位领导人员,如果与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关联,即既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单位犯罪或容许单位犯罪发生,也未在事后对单位犯罪予以追认,便无需对单位犯罪行为负责。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单位中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员。从地位上看,他们不属于单位的决策层成员,而大都是单位内部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处于具体实施的某个环节。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指出: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一般认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
(2)必须参与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
(3)必须对所实施的单位故意犯罪是明知的,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是法律禁止实施的犯罪行为;
(4)必须是单位犯罪实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即对单位犯罪的实行和完成,起重要作用的骨干分子和积极分子。
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当持慎重态度,既不能因为是单位行为而网开一面甚至放纵,也要注意不能打击面过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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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欠条讨薪可直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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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欠条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适用
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1、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
3、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
结构
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二)正文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与借条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劳务、企业承包等事实产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条。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2)诉讼时效不同。
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的时效是一样的,但是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的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主张权利。
(3)举证责任不同。
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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