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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执行难案
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苏州,主要客户包括个人和企业。他年均承办近百起案件,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执行难案方面,他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这里被告为公司和股东张某),没有局限于原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公司与股东张某主动和解,全额归还了卢某的本金,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
应对股东责任纠纷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起诉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主张其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担责。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抗辩,否认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肖某的代理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工商登记档案签字存疑时股东资格的认定。
吴律师没有局限于签字笔迹争议,而是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节点。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认定综合考察多重因素,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可佐证其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吴律师通过有效证据串联,揭示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反驳其否认股东身份的主张。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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