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房产合同纠纷
俞雯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300件,主要服务对象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侧重诉讼。在房产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XX、谭XX,要求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俞雯作为被告胡XX、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仔细分析案情。她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房屋查封情况以及双方交易细节,制定了以调解为主的策略。通过与原告积极沟通,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胡X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负担。俞雯的代理使被告免于高额索赔,成功化解了房屋买卖“查封过户”的僵局。
代理租赁合同纠纷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马鞍山市XX诉被告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要求归还租赁物、支付租金并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俞雯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参与此案。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考虑到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章XX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俞雯和团队仔细审查案件证据,包括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在二审中,依据这些证据,向法院阐述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相关责任应由石XX承担。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石XX的上诉请求,一审判令石XX归还XXX钢管2451.30米、扣件1200只,支付租金10864.40元,姑孰市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俞雯的代理工作使客户在这场纠纷中避免了额外的责任承担。
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
在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俞雯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在庭审中,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即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分析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同时,考虑到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以及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俞雯的专业代理帮助原告成功收房,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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