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服务地区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主要服务企业与个人,侧重民事诉讼。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领域案件达三百件。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刘XX。争议焦点在于中国XX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其应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一审判决其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项下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李泽宇作为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分析案情时,抓住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这一关键。制定策略为强调保险公司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诉讼中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非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未尽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未明确答复是否本人签字也无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及尽到解释说明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XX公司需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
代理伤亡赔偿案件
另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当事人为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被告XX、李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如何承担因于XX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责任。李泽宇作为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分析案情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项赔偿项目及标准。制定策略是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争取合理赔偿。在诉讼中,通过提交于XX患肾病综合征丧失劳动能力等证据,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提供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保险大同XX赔偿四原告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XX3X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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