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不认罪公安证据又不足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现有的证据来进行判决。如果证据不足的话,那么就会进行无罪的判决。
《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国法律对于非犯罪情节从重处罚只有法定从重处罚,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说明,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
我国法律对非犯罪情节需要酌定从重的,如累犯、毒品再犯、国家安全累犯等均以明文形式进行了规定,即一切非犯罪从重情节均为法定,不存在酌定形式。我国法律未授予法官拟制法律的权利,因此非犯罪情节从重处罚不存在法定以外情况。
二、其他的规定
一是赔偿不单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它包含超过直接损失的赔偿及精神上的赔偿。
比如一天工资10元。关一天赔你10元是不对的,要赔偿20元、30元,甚至100元。而目前以为这就算赔偿了。对于我来说,赔1万元我都不愿意关一天。道理很简单,失去自由的代价(或政府给公民造成的其它损失)决不能简单的以直接损失计算,因为坐牢可不是一种正常的生存状态,仅赔直接损失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实际上等于纵容了政府的错误。试问,有哪个人愿意蒙受不白之冤在牢狱待几年出来后拿全部工资奖金呢?别说按平均工资,就是翻番也没人干。
二是赔偿是对行政、司法机关错误的惩戒,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须付出的成本。
这些机关因为失误承担了巨额赔偿,而赔偿款是纳税人的钱,(尽管赔偿法有过失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规定,但实践中很少个人赔,二则个人也赔不起,缺少可操作性。)公民知道自己选择的政府犯了什么错误,促使人民监督它改正或者选择更好的人。对行政、司法机关来说,赔偿是教育他们的强制形式。一般来说,它们就会接受教训,下次谨慎的多。如果惩戒———赔偿不到位(太少或不赔),行政、司法部门违法行为就会肆无忌惮地发展。比如说司法部门刑讯逼供致伤致死的赔偿,如果高额赔偿,对财政是很大的负担,对政府有压力,促使他们以后会接受教训,真心抓队伍建设,防止此类事件再发生,不会像现在有些地方表面上抓得紧,实际上为了“破案”对刑讯逼供睁只眼闭只眼。
高额赔偿决不是“加重国家负担”,而是为了实现更远大的法治目标必须付出的成本,不付成本就不会进步,高额赔偿是为了以后少赔偿。这就是赔偿的进步意义,可以建立人民(外部)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惩戒机制。从此意义上讲,赔偿金多并不是一件坏事,政府就会变得聪明一点,它是国家法治建设取得成果的象征。怕就怕根本不赔或象征性的赔偿,那才是法治的悲哀。
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并且相应地证据又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一些犯罪行为的话,那么法院通常情况下都会做出无罪判决。当然,具体情况也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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