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陈昆伟律师于2008年投身法律服务行业,至今已执业超十余年,累计办理案件超百余件。他毕业于福建农林大学法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于2014年取得执业证号1350xxxxxxxxx2014。
其核心执业范围广泛,涵盖刑事辩护领域的诈骗罪、隐私隐瞒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类型的辩护工作,以及民事纠纷诉讼中的经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件处理,还包括非诉讼业务中的企业法律服务,尤其是公司合同体系的搭建与优化。
陈昆伟律师受聘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公益律师、担任福建求达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还是泉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他还曾受澎湃新闻邀请,参与对热点新闻缅甸诈骗犯罪案件以及《“女孩深夜遭男子暴打”》事件进行解说,相关内容也被人民日报报道,为业内外人士和当事人提供专业数据和经验参考。
陈昆伟律师秉持专业立身、诚信为本的执业准则,以扎实法学功底为根基,以追求卓越为导向,始终坚持“专业严谨、诚信尽责”的执业宗旨,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全方位、高品质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核心领域案例展示
民间借贷纠纷领域
2014年4月,陈XX因资金困难向黄XX借款8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但未书面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陈XX经多次催讨仍拖延未还,欠款近十年。黄XX委托陈昆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陈XX偿还借款8万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陈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庭审中,陈昆伟律师提交《借条》、原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清晰梳理借款事实,结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主张合理的逾期利息。最终,法院采纳陈昆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陈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黄XX借款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陈XX负担。
此案例中,陈昆伟律师精准梳理债权核心证据,快速聚焦《借条》这一核心凭证,结合原被告身份信息构建完整证据链,明确借款事实及债权合法性,即便被告缺席审理,仍能清晰佐证原告诉求。同时,合理主张逾期利息,结合法律规定及市场报价利率,精准主张年利率3.45%的逾期利息,最大化弥补当事人的资金占用损失。高效应对缺席审理场景,充分做好庭审准备,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保障当事人权益顺利实现。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领域
20162018年,陈XX为他人向贷款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债务人未履约,2021年仲裁裁决陈XX需连带清偿7327万余元债务及利息。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陈XX与其丈夫黄XX已将名下厦门市一套两层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林XX、陈XX夫妻。贷款公司以“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诉求撤销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恢复至黄XX名下、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第三人林XX、陈XX委托陈昆伟律师应诉。庭审中,原告主张案涉房产以100万元低价转让,系恶意避债;两被告辩称交易真实,实际成交价223万元,且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陈昆伟律师结合证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案涉房产交易真实合法,第三人已按223万元市场公允价支付全款,有《房产买卖协议》、转账凭证、中介费收据等完整证据链佐证;备案合同100万元系为办理过户申报所用,非实际交易价,原告自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案涉交易价未低于市场价格,不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第三人购房时对被告债务情况不知情,系善意受让;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一年已知晓房产转让事宜,撤销权除斥期间未届满,且被告该抗辩与第三人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交易存在两份合同,2020年8月《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成交价223万元,第三人已通过转账支付全部购房款223万元及中介费2.8万元,有银行流水、收据等证据佐证;2020年9月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100万元,系过户申报价,非实际交易价。原告未申请房产市价评估,且自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案涉交易价符合市场公允标准。最终,法院采纳陈昆伟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原告主张“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缺乏依据,案涉房产交易不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一年知晓撤销事由,除斥期间未届满,但核心争议在于交易合法性;驳回贷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80元由原告承担。
此案例中,陈昆伟律师精准拆解交易核心事实,快速梳理两份合同的性质差异,聚焦“实际成交价223万元”核心事实,整合相关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低价转让”主张,证明交易真实性与公允性。专业援引法律条文抗辩,针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结合原告自认的房产价值,论证案涉交易价符合市场公允,不满足撤销权行使的实体条件。全力维护善意第三人权益,强调第三人购房时对被告债务不知情,系善意受让且已支付全款、完成过户,其合法交易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成功避免房产被撤销过户的风险,保住第三人223万元财产权益。
结尾
陈昆伟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和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民事纠纷等多个领域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的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未来,陈昆伟律师将继续秉持“以诚待人、以法护航”的初心,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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