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上的代理身影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的法庭内,气氛略显紧张。原告李X坐在一侧,身旁站着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理想律师,神情专注而沉稳。被告徐州XX公司、阚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一场关于承揽合同纠纷的案件就此拉开帷幕。
纠纷的起源
时间回溯到2022年1月1日,李X与徐州XX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采用“全包”方式让被告装修房屋。合同明确约定开工日期为1月3日,工期90天,工程款分三次支付。李X依约在1月1日支付26000元,1月16日又提前支付17800元。然而,装修进度在墙面处理阶段停滞不前。3月6日,房屋墙面还出现开裂情况,被告虽同意承担施工质量责任,但后续问题不断。
5月28日,李X向被告邮寄《告知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6月2日,被告XX公司却发来《停工单通知单》,称李X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变更增项款,包括墙面铲除费用、阳台贴地砖等费用共计35800元,还提及违约金700元,以此为由停工并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的据理力争
庭审中,程理想律师为原告据理力争。原告表示案涉装修未完成部分已于2022年7月19日与第三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房屋于9月17日装修完毕,为此支付费用19873元。同时,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导致工期延误,应支付违约金和房屋使用及租金损失。
程理想律师指出,被告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增项部分已与原告协商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违约金,合同有明确约定,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而关于租金损失,虽原告认为是可期待利益,但需综合证据判断。
法院的公正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明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也已另找第三方完成装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支持解除合同。对于装修款,原告要求支付19873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违约金依法调整为以19873元为基数,按相关标准计算为422.8元。租金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由于XX公司已注销,其唯一股东阚XX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合同,被告阚XX支付装修款和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程理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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