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单位犯罪主管人该如何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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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对主管人的刑罚包括自由刑和罚金。自由刑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2024年单位犯罪主管人该如何处罚?

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单位犯罪,在我国刑法上单位犯罪规定了两种刑罚,一种是双罚制,是指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同时处罚;或者单罚制,即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处罚。那么单位犯罪主管人该如何处罚?下面小编将为你详细介绍。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 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中,还存在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在一个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时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在一般情况下前者比后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认定为主犯,后者可以认定为从犯。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关系。

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同的责任,如果一定要区分主犯与从犯,则显得十分勉强。对这种情况,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予区分。当然,如果主从关系明显的,仍应区分。

综上所述,小编主要为您介绍了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和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在某些处双罚制的单位犯罪中,有时还会区分主管人员的主从犯问题。单位犯罪主管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实和以往区别不大,因此主要还是单罚制和双罚制的规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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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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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程度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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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体
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虽然单位一词在以往我国社会生活中曾经被广泛使用,甚至是一个使用率极高的用语,但严格地说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也就是说,单位一词并无确切的法律涵义。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这一概念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也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抗税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吗
[律师回复] 对于抗税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抗税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吗
抗税罪(刑法第202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错征税款是因税收人员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税法等原因搞错征税对象、征税项目和应税数额等错误征税的行为,如该减免未减免、应少征却多征以及重复征收等。在该种情况下:如果税务人员坚持征税而引起抗拒缴纳的、不以抗税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税务人员伤害的,可以按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抗税罪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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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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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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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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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单位需要目击证人,可以找主管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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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用的人员,主要是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也就是人们观念中的公司高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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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单位犯罪如何判定单位自首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单位自首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集体研究后自动投案。犯罪单位经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单位的自首。在此情况下,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只要能认同单位自首意志,随时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均可同时认定为个人自首。
二是未经集体研究后自动投案。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以及其个人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和其个人自首。但是其他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如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人,则不能认定他们的个人自首。
三是个别投案。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自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单位犯罪及其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只对该人认定自首。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其他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实施人的个人自首。同样,不具有代表单位意志身份的或未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人举报单位犯罪的,也不能认定单位自首。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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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算共同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单位犯罪是属于共同犯罪吗
刑法界观点并不一致,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否定说与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根据新《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上述观点缺乏明确的刑法总则依据。因为,现在难以对《刑法》总则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二人以上”的“人”解释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的主体。单位本身没有意识和行为,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不可能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此外刑法对于共同犯罪规定中的“人”再怎么扩张解释,都难以解释为单位,因为单位与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二人以上”只能解释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据此,对于若干个单位伙同实施的犯罪,应当也只能根据各个单位在犯罪的犯罪情节,分别依照有关刑法规定进行处罚,而没有必要像对自然人的共同犯罪那样,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进行处罚。另外,对于单位与自然人伙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同样没有依据以共同犯罪论处。
肯定说认为,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这里的“人”可以理解为自然人和单位,这样就使单位共同犯罪的观点在新刑法中找到相应的刑法总则依据。既然“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有单位参与的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从而肯定单位可以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目前,肯定说占主流地位。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
单位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可能的情形有:
(1)二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
(2)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共同犯罪。但一个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其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这是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之后才去实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产生之后才去实施。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时间是较为随意的,既可以是在实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
(2)犯意的种类不同。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
(3)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单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外,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并且最终是以单位整体犯意来追究的,即在单位犯罪中,犯罪活动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个人意志要通过单位的意志表现出来。共同犯罪中,除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动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实施的,不存在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即使是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也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4)犯罪动机不同。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当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时,究竟是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还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就必须考查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为了单位利益。
(5)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团的参加人都有犯罪意图和相应的犯罪行为。
(6)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都是合法组织(根据司法解释,为了犯罪组建法人,然后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其犯罪行为不是单位犯罪。如赖昌星案)。共同犯罪中组织即犯罪集团是为了犯罪而建立起来的非法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罪。多数情况下,建立犯罪集团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7)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对于单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犯罪设立单位犯罪条款,即使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例如,某行政单位经集体讨论决定,挪用本单位100万元资金从事股票投机,希望给本单位谋取一些预算外资金,结果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刑法没有对挪用公款罪规定单位犯罪,因而对该行为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对此情况,如果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在总则统一规定的模式,犯罪活动只要符合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就应当按共同犯罪处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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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否可以构成累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单位犯罪是否可以构成累犯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关于是否会构成累犯,以下介绍相关内容。
单位犯罪是否也可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分别对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又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是对单位犯罪能否构成累犯,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法学理论,既然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那么也应对单位犯罪作出适用累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首先,从司法实践看,单位再次犯罪的事实客观存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人的增多,单位犯罪现象日趋严重。有的单位犯罪在缴纳罚金后,接着又进行犯罪,有的甚至把判处的罚金视为不过是自己应缴纳的正常税金而已。单位再次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其次,从法律依据看,增设单位累犯的规定符合法学逻辑。我国刑法将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列为适格的犯罪主体,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应当给予平等的对待。然而,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再次犯罪,符合法定条件的,便可构成累犯,从重处罚;而单位再次犯罪的,即使符合法定条件,也不构成累犯,因法无明文规定,无法从重处罚。这明显违背了法律平等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就应当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累犯。这是法学逻辑上的必然要求。
再次,从现实意义看,增设单位累犯能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犯罪单位在被判处刑罚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的,同样表明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另外单位作为社会组织,其再次犯罪具有一定的物质基础,而且单位的犯罪意志一旦形成之后,较为顽固,其社会危害性也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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