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法16条担保效力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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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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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第十六条不能仅从规定内容上作简单理解和判断,而必须根据相关法理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加以认识。笔者认为,公司违反该条规定并不当然导致相关合同无效。
违反公司法16条担保效力怎么办?

公司法是国家为了规范公司活动,完善公司组织架构以及运营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它有着很强的市场性,而且规范对象比较单一,而近年来,关于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外效力的讨论也成为了经济学专家以及业内人士的热点,主要是因为公司法第十六天对于整个担保效力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根据违反公司法16条担保效力的有关条文了解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公司法第十六条与对外担保效力的关系

如前所述,公司法第十六条并非强制性条款,其与公司法其他条文一道,确定了限制法定代表人权限的法定与意定两种情形。因此如果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该条规定提供担保在内的所有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都不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换言之,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只要担保债权人并不知道公司担保超越其权限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就应当得到保证。

由上述分析可见,并非说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担保。担保合同就必然有效,诚如有学者指出,在这种情形下,认定公司担保效力应当适用的是合同法第五十条而非第五十二条。笔者认为,担保债权人为避免担保无效,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以满足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要求。

首先,担保债权人应当审查担保决议的作出机构是否有权。因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就对外担保的决议机构授权公司章程进行自行选择,因此,担保债权人应当要求担保人提供公司章程,以发现决议机构是否是章程确定的机构或者在章程未规定的情形下该决议机构是否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其次,担保债权人应当就担保决议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形式上作出审查。一方面,应审查该决议是否为决议机构的意志,另一方面则应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决议程序。担保债权人应当要求担保人提供决议文件,只要决议文件是有权机构的名义作出,并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担保债权人及可以认定该决议确属决议机构的意志,同时,除非决议文件本身足以显示出决议程序可能存在其他需要进一步查实的情形,担保债权人可以推定该决议在程序上亦符合相关规定,担保债权人对担保合法性的审查义务即已完成。

最后,担保债权人应但就担保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对担保限额的规定。

可见,对于担保债权人来说,决议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在于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在于其是否依法对担保人的担保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尽到了审查义务,只要担保债权人履行了相应的行是审查义务,即使担保在实质上存在瑕疵,也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在以下情况下,不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外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根本就未向担保债权人提供决议文件,或者担保债权人明知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而与之签订担保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原因在于,公司法已经明确公司对外担保需要作出决议,并由此而给担保债权人附加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在没有提供决议文件或者明知决议违反的情形下,担保债权人不仅未履行审查义务,甚至有可能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担保人提供了决议文件,但是担保债权人未就决议的合法性做形式上的审查,若能证实担保决议确属违法,则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担保债权人应当审查决议是否是有权机关作出且决议程序合法,倘若对决议文件作形式审查即足以发现该担保决议存在违法,担保债权人则应当为疏于审查义务的履行而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从以上的法律解释可以看的出来,我国公司法的第十六条在民间的确有些极大的争议,这也是长期在时间过程中发现暴露出来的,担保人效力的问题是一个公司或者贷款或者一些政策资金的重要效力,如果存在问题,对一个公司会是很严重的打击,所以,我们还是希望,违反公司法16条担保效力的问题能够尽可能少的出现,此外,也希望公司法能够不断的改进,适应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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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反担保合同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贷款反担保合同效力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贷款反担保合同效力是什么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反担保的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这是为什么?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所以,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抵押人,还可以是出质人。
反担保具体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供大家参考。
1、房产抵押反担保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房产抵押应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土地使用权抵押应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
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4、自然人保证反担保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被担保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被担保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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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
6、存单质押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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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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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实现条件
实现条件: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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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实现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实现条件
一、什么是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反担保合同效力
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反担保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所以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现有的法律规定,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并无法律约束力,没有为守约方或受害方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有待合同法的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三、反担保合同效力的具体表现
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四、反担保合同的实现条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后不一定实现。反担保实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须原始担保的担保人依照担保合同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担保人因承担了担保责任而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2、债务人届期没有对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所受的损失予以偿付。
3、反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因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不必成为反担保实现的条件。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实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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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所以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现有的法律规定,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并无法律约束力,没有为守约方或受害方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有待合同法的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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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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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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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是属于经济法范畴还是民法,法学界多有争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且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比较重要的法律。这才是符合我国的基本法。
2、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一些专家和学者 。他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而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我国经济法 。其主要是以调整国家在干预和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属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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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需要贷款了,他让我写一个担保协议书,请问贷款反担保协议是什么,有什么效力呢?
[律师回复]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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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反担保无效是由主合同无效导致本担保合同无效进而认定反担保合同无效的,要将三个合同关系结合起来考虑,即主合同关系、本担保合同关系、反担保合同关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当因主合同无效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时,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反担保人的过错,是指反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情形,此时,依据《担保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反担保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应超过本担保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中由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有效而本担保合同无效时,既然反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反担保合同的成立以本担保合同的成立为先决条件,那么在本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合同自然无效。在本担保合同关系中,本担保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本担保人有过错的,本担保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1/2,此时担保人也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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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给他的孩子买了一份保险之后自己给孩子做的担保,保险合同中的反担保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
  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保险合同中的反担保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2.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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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反担保合同起法律的效力吗?
不动产反担保合同只要慎得双方的同意那么就可以起到法律的效力,反担保合同主要就是债务之间的第三人为债权人担保所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最主要的就是保障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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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律师你好,我最近在学习担保法,想咨询下这个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具体表现有哪些呢?麻烦告知下。
[律师回复]
一、反担保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但不包括“保证”),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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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最近贷款了,他让我写一个担保协议书,我想知道关于贷款反担保协议书是什么,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币种) 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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