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通过上市融资集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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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首发。俗称“IPO”,即首次发行上市,通过改种模式,上市公司确定总股本及流通股本,向市场上光大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2、增发。一般为定向增发,即像特定的人群发行以发行股票等方式融集资本的方式。3、配股。
公司如何通过上市融资集资?

对于公司来说,资金是能否存活的关键。没有资金那一切都是空谈,除了生存意以外,还有公司的扩张,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的一些事项,都需要资金的运转。公司如何通过上市融资公司上市以后,就可以通过出售公司的一部分股票股权,换取资金。

一、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二、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上市融资就是通过上市来融通资金

本质编辑资本市场的上市融资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通过出售可接收的部分股权换取企业当期急需的发展资金,依靠资本市场这种短期的输血促使企业的蛋糕迅速做大。从长远的角度讲,融资是手段而不是企业的终极目的。融资通过企业有效资本的具备而指向了企业现阶段所选择的产业或将转型的产业的竞争优势塑造,进一步指向了企业的利润以及终极的股东价值回报的最大化。

三、优点

(1)所筹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没有还本压力;

(2)一次筹资金额大;

(3)用款限制相对较松;

(4)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为企业带来良好声誉;

(5)有利于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别对于潜力巨大,但风险也很大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在创业板发行股票融资,是加快企业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通过出售公司的部分股权,向社会集资。这种方式可以快速有效的集资,但是对于公司的就会造成一些的分散,这个情况就得要看出售股份的多少来确定,出售的越多,越不利于公司管理。所以集资融资对公司都是有利有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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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处罚主要分两挡:
第一档: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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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P2P行业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蓄意诈骗投资者血汗钱,发布虚假标自融用于个人挥霍的平台,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望主要责任人能够尽最大的能力筹集资金归还投资者,若能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归还投资人本金,在量刑上也会酌情从轻考虑。那些自融用于自身相关企业运营或投资高风险行业的平台也应及时回头,果断杜绝风险,买卖做不成事小,最后失去人身自由便得不偿失。
上市公司融资融券的融资交易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融资融券的融资交易方式
一、内源融资
由于在公司内部进行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二、外源融资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内源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源融资来解决。上市公司外源融资又可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
1、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2、公司债券是指由公司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体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行为。债券在本质上也是借钱与还钱关系,但其与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券可以公开进行交易。而贷款除非债券化,否则是不进行公开交易的。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的融资成本较低,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同时可以保证股本对公司的控制权。但与银行贷款有着类似的缺点,即财务风险较高、限制条款多,且融资规模有限。对于融入资金的公司来说,债券融资与银行贷款有相似的特点,一般把二者统称为债权融资。
3、股权融资亦即公司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对上市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公司的资本;对股东而言,所持有股份代表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相对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有着自己的优势,如:股票属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需要偿还,也不必负担固定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由于预期收益高,易于转让,因而容易吸收社会资本等等。但股权融资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如发行费用高、易分散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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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融券的融资交易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上市公司融资融券的融资交易方式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融资融券的融资交易方式
一、内源融资
由于在公司内部进行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二、外源融资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内源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源融资来解决。上市公司外源融资又可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
1、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2、公司债券是指由公司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体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行为。债券在本质上也是借钱与还钱关系,但其与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券可以公开进行交易。而贷款除非债券化,否则是不进行公开交易的。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的融资成本较低,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同时可以保证股本对公司的控制权。但与银行贷款有着类似的缺点,即财务风险较高、限制条款多,且融资规模有限。对于融入资金的公司来说,债券融资与银行贷款有相似的特点,一般把二者统称为债权融资。
3、股权融资亦即公司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对上市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公司的资本;对股东而言,所持有股份代表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相对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有着自己的优势,如:股票属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需要偿还,也不必负担固定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由于预期收益高,易于转让,因而容易吸收社会资本等等。但股权融资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如发行费用高、易分散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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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集资和融资的合法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区别集资和融资的合法性?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字面意思就是聚集资金。  集资活动根据集资对象和范围的不同,而区分为“向特定对象的集资”和“向不特定对象的集资”(社会上有说法称上述两种不同的集资方式为“私募”和“公募”,但该二用语并非法律用语)。想了解集资的合法性就应先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  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融资是指资金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流动,这种流动是双向互动的过程,既包括资金的融入,也包括资金的融出。融资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  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既然该企业是县办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的。  

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轻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四,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上述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情况介绍。这些文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人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  同时文件的撰写需要法律上的依据,例如关于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明,否则,如果项目环保措施没有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被环境保护部门下令禁止继续运营,其损失无法估量。  

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八,股权安排。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以上八个方面是投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当然其他的法律风险也可能存在,例如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到位、担保形式的选择等,这些都可能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
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诈骗罪的种类包括七种,集资诈骗罪就是其中的一种犯罪。金融诈骗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大类。因其发生在金融领域故得其名。又因其形式不同而划分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诈骗罪除了具备一般刑事犯罪的基本的特征外,还具备一些自己的特征:
1.行业性。金融诈骗罪具有很强的行业特征。金融诈骗罪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几乎在金融行为的各个领域,如货币、证券、信贷、票据、保险等,都有金融诈骗罪的发生。
2.欺诈性。各种金融诈骗罪尽管变化多端,表现各异,但其本质上都离不开一个“骗”字。
3.复杂性。金融诈骗罪属于智力型犯罪。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之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方式较一般刑事犯罪更为复杂。
集资诈骗罪是否算金融诈骗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罪是否属于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的种类包括七种,集资诈骗罪就是其中的一种犯罪。金融诈骗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大类。因其发生在金融领域故得其名。又因其形式不同而划分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诈骗罪除了具备一般刑事犯罪的基本的特征外,还具备一些自己的特征:
1.行业性。金融诈骗罪具有很强的行业特征。金融诈骗罪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几乎在金融行为的各个领域,如货币、证券、信贷、票据、保险等,都有金融诈骗罪的发生。
2.欺诈性。各种金融诈骗罪尽管变化多端,表现各异,但其本质上都离不开一个“骗”字。
3.复杂性。金融诈骗罪属于智力型犯罪。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之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方式较一般刑事犯罪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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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偏好融资顺序是怎样的
根据企业融资理论,企业融资的最优顺序应当是遵从先内部融资、再债务融资、最后选择股权融资的顺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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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否是金融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集资诈骗罪是否是金融诈骗罪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罪是否属于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的种类包括七种,集资诈骗罪就是其中的一种犯罪。金融诈骗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大类。因其发生在金融领域故得其名。又因其形式不同而划分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诈骗罪除了具备一般刑事犯罪的基本的特征外,还具备一些自己的特征:
1.行业性。金融诈骗罪具有很强的行业特征。金融诈骗罪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几乎在金融行为的各个领域,如货币、证券、信贷、票据、保险等,都有金融诈骗罪的发生。
2.欺诈性。各种金融诈骗罪尽管变化多端,表现各异,但其本质上都离不开一个“骗”字。
3.复杂性。金融诈骗罪属于智力型犯罪。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之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方式较一般刑事犯罪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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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该如何融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上市公司怎样融资
一、上市公司资金来源及融资的方式
当今社会企业融资活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作为上市公司,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其融入资金的方式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方式,内源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是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外源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发行股票、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融资方式;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而三种融资方式分别是增发、配股和可转换债券。
按照融资时否需要中介机构划分,上市公司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IPO,增发股票(增发,配股),公司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等。间接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
二、上市公司融资方式选择影响因素
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影响因素很多,其中以采取外源融资方式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努力降低融资成本,规避融资风险。影响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因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政策法规。
从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来看,政策法规是制约融资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银监会、等部门,对融资的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松紧有度。
(二)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与发展阶段。
即上市公司所从事业务的商业环境是否可靠,从事的业务对经济周期的变化是否敏感,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项目特点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上述因素都是融资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行业发展前景巨大,公司成长迅速,但是市场开发需要很大投入时,则宜选择融资规模大的增发和可转换债券融资,如果项目投资周期长、投资收益见效慢,则选择可转换债券将有助于减缓股权稀释引致的盈利压力,使在融资后公司的每股收益仍保持较高的水平,避免融资后立即“变脸”现象的发生。
(三)二级市场特点。
显然,当二级市场处于牛市时,无论是发行新股还是发行可转换债券,都容易获得市场的接受,以较高的价格,较低的成本成功融资。但是当二级市场持续走低时,则需要慎重考虑,因为此时企业增发新股可能难度较大,成本较高,而配股相对容易。可转换债券相对而言比较灵活,若股市处于熊市但中长期内可望走牛,则由于投资者有获取转股价差收益的预期而会积极购买并且“债转股”。反之,若股市处于牛市而在转股期间可能趋于走熊,则投资者“债转股”较少因而有利于公司实际上主要以债券方式低成本地融资。因此,熊市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更多地具有股权融资特点,而牛市时则债券融资的特性较强。
(四)资金需求情况。
如果上市公司资金需求急迫,则操作简便快捷的配股以及银行贷款可能是较佳选择,若公司资金需求不太急,则可以根据其他固素和条件再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而当公司资金需求量大时,则宜考虑增发新股或者发行可转换债券。
(五)融资成本和风险。
这是上市公司选择融资方式的关键因素,这在前面已经有分析。
不过,债务融资虽然成本较低,但是由于需要还本付息,公司经营不佳时可能导致财务危机甚至生存危机,而发行股票则没有这种风险,即使公司经营不佳,也只会导致公司的市场形象和股价受到影响。这也是许多上市公司融资时偏向于股权融资的重要原因。
(六)回报期。
融资时应考虑项目预期产生效益的时间,创业板上市的许多公司,很多企业在融资投资的初始几年内都可能都不会产生利润,因此选择股权融资就比较有利,因为它没有定期支付利息的现金支出压力。再融资后股本扩大,业绩能否同步增长,这是对上市公司的考验,如果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甚至闭置,公司业绩受到稀释,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呈现。上市公司在赢利、分红等方面的因素是否满足条件也是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少上市公司就是因为盈利低而失去了再融资能力。
(七)举债能力。
财务理论指出,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率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和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使公司股东的财富实现最大化,因此保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水平对于上市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八)公司的资信形象。
公司在市场中的资信水平和企业形象是选择融资方式的重要因素之
一,公司资信水平越高,声誉越好,企业形象越佳,则可选择的融资方式越多,融资越容易。
上市公司应该怎么融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市公司应该怎么融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怎样融资
一、上市公司资金来源及融资的方式
当今社会企业融资活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作为上市公司,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其融入资金的方式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方式,内源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是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外源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发行股票、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融资方式;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而三种融资方式分别是增发、配股和可转换债券。
按照融资时否需要中介机构划分,上市公司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IPO,增发股票(增发,配股),公司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等。间接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
二、上市公司融资方式选择影响因素
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影响因素很多,其中以采取外源融资方式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努力降低融资成本,规避融资风险。影响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因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政策法规。
从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来看,政策法规是制约融资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银监会、等部门,对融资的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松紧有度。
(二)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与发展阶段。
即上市公司所从事业务的商业环境是否可靠,从事的业务对经济周期的变化是否敏感,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项目特点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上述因素都是融资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行业发展前景巨大,公司成长迅速,但是市场开发需要很大投入时,则宜选择融资规模大的增发和可转换债券融资,如果项目投资周期长、投资收益见效慢,则选择可转换债券将有助于减缓股权稀释引致的盈利压力,使在融资后公司的每股收益仍保持较高的水平,避免融资后立即“变脸”现象的发生。
(三)二级市场特点。
显然,当二级市场处于牛市时,无论是发行新股还是发行可转换债券,都容易获得市场的接受,以较高的价格,较低的成本成功融资。但是当二级市场持续走低时,则需要慎重考虑,因为此时企业增发新股可能难度较大,成本较高,而配股相对容易。可转换债券相对而言比较灵活,若股市处于熊市但中长期内可望走牛,则由于投资者有获取转股价差收益的预期而会积极购买并且“债转股”。反之,若股市处于牛市而在转股期间可能趋于走熊,则投资者“债转股”较少因而有利于公司实际上主要以债券方式低成本地融资。因此,熊市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更多地具有股权融资特点,而牛市时则债券融资的特性较强。
(四)资金需求情况。
如果上市公司资金需求急迫,则操作简便快捷的配股以及银行贷款可能是较佳选择,若公司资金需求不太急,则可以根据其他固素和条件再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而当公司资金需求量大时,则宜考虑增发新股或者发行可转换债券。
(五)融资成本和风险。
这是上市公司选择融资方式的关键因素,这在前面已经有分析。
不过,债务融资虽然成本较低,但是由于需要还本付息,公司经营不佳时可能导致财务危机甚至生存危机,而发行股票则没有这种风险,即使公司经营不佳,也只会导致公司的市场形象和股价受到影响。这也是许多上市公司融资时偏向于股权融资的重要原因。
(六)回报期。
融资时应考虑项目预期产生效益的时间,创业板上市的许多公司,很多企业在融资投资的初始几年内都可能都不会产生利润,因此选择股权融资就比较有利,因为它没有定期支付利息的现金支出压力。再融资后股本扩大,业绩能否同步增长,这是对上市公司的考验,如果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甚至闭置,公司业绩受到稀释,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呈现。上市公司在赢利、分红等方面的因素是否满足条件也是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少上市公司就是因为盈利低而失去了再融资能力。
(七)举债能力。
财务理论指出,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率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和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使公司股东的财富实现最大化,因此保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水平对于上市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八)公司的资信形象。
公司在市场中的资信水平和企业形象是选择融资方式的重要因素之
一,公司资信水平越高,声誉越好,企业形象越佳,则可选择的融资方式越多,融资越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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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
1、股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2、股权交易增值融资3、股权增资扩股融资4、私募股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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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入境外融资市场
[律师回复]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  
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  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然而面对企业的外汇融资需求,境内银行提供的外汇融资服务却稍显逊色,支持实体经济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建立自由贸易区后带来的便捷:  自由贸易区内允许外国船舶自由进出,外国货物免税进口,取消对进口货物的配额管制。原料、零部件、半成品和成品都可在区内自由进出,在区内可以进行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销、制造、拆装、改装、加标签、分类、与其他货物混合加工等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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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是否有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
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
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
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
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
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
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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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资金用途有哪些?
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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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金融诈骗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严格来讲二者是存在区别的,两者之间都是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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