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权与拍摄权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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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选定的对象是否已经产生:复制权的对象已经诞生了,而拍摄权就是要把没有的对象创造出来。一个是量产复制,另一个是创造。拍摄范围大小:拍摄权的对象一般都是影视,视频,而复制权的范围就比较广了。
复制权与拍摄权区别是什么?

在生活中,很多人会把复制权和拍摄权混淆,毕竟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如果不是对二者的概念彻底了解清楚明白,估计很多人不会把他们的概念清清楚楚的说出来,就更不用说合理规范的使用这两项权力了。所以本文就为大家整理了复制权与拍摄权区别。

一、复制权

是指制作作品复制品的权利。

1、依作品表现形式不同分为三种情形:

(1)以图书、报纸、期刊等印刷品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出版权;

(2)以唱片、磁带、幻灯片等音像制品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录音录像权或机械复制权;

(3)使用临摹、照相、雕塑、雕刻等方法复制和传播美术等作品的权利,即狭义上的复制权。

2、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3、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之复制,乃指以印刷、照相、复写、影印、录音、录像或其他行为做成与原作品同一形态的复制,如将文书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将绘画、雕刻加以摹拓,将录音带、录像带加以翻版录制等等。

广义之复制,还包括对著作加以若干改变,即不是再制与原著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将草图、图样做成美术品与建筑物,音乐著作之录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编辑数篇论文,本国文翻译成外国文,雕刻制成绘画,绘画制成照片或风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术工艺品等等。

最广义之复制,还包括无形复制在内,如将剧本、乐谱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讲稿的演说或讲义文稿之朗读。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前规定的复制是狭义的。这次修订著作权法,删去了原第52条的第2款,使复制的概念变为广义,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立体。有意见认为,这么宽的复制概念,在有些方面是难以实施的。

二、拍摄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摄制也称拍摄,根据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2001年《著作权法》(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影视业的产业化使得先有小说或剧本等文学作品,并由此派生出的专业创作人员形成了影视产业创作生产的惯有模式。摄制权也就成了相应文学作品,如电影文学剧本作者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对于著作权人实现其作品的经济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二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复制权的对象已经诞生了,而拍摄权就是要把没有的对象创造出来。一个是量产复制,另一个是创造。而且拍摄权的对象一般都是影视,视频,而复制权的范围就比较广了。如此一说,就不难区分复制权与拍摄权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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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的最大特点是价高者得,即将物品或财产权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而招标最大的特点却是购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要价最低(但不低于成本价)的人的货物或服务。
2、拍卖时,竞买人一般可以多次出价(采用密封递价方式拍卖时,只可出一次价,但这种拍卖方式很少用),而招标时投标人却只能报一次价。
3、拍卖时的出价是公开的,在拍卖会场上的所有人都能当场知道每个竞买人得出价(密封递价方式拍卖时除外)。而招标时,每个投标人得出价都是保密的,只有在开标时才知道。
4、招投标法规定,当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而拍卖却不同,《拍卖法》规定,非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拍卖活动,拍卖人不得在其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和财产权利。
5、招标可分为邀请投标和公开招标,而拍卖只能是公开拍卖。
6、拍卖是以价格为最大约束的,只要长出的价格是最高的,就卖给他,而不考虑其他的因素。招标除了价格的因素外,还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条件,否则出价再合招标人的意,也可能落标。
7、从合同订立的角度来讲,拍卖人的叫价和竞卖人的叫价或应价,均为要约引诱,不是要约本身。但投标人的报价,除另有约定外,其均视为要约,不能随便撤销或更换。
8、招标要有五个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交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而拍卖时,一位拍卖师就可以根据最高叫价或应价当场宣布成交,确定买受人。
9、招标是根据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进行的,拍卖是根据199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而进行的。要特别指出是,在拍卖中的一种方式比较特别,那就是“密封递价拍卖”,这种方式与其他的拍卖方式相比,它与招标有更多的相似之处,如:只能报一次价,报价时竞买人之间彼此不知道他人的报价,这是与招标相结合的一种拍卖方式,但这种方式不利于竞争的最大化,因此比较少用。从上面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招标与拍卖虽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不能随意混用。政府采购是典型的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则是典型的拍卖。现在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故意混淆拍卖与招标的概念,将拍卖行为说成是招标,如所谓的房屋招租,看似招标,实际上就是房屋使用权的拍卖。在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常有招标、拍卖的说法,其实,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不可以用招标的形式进行的,因为土地出让是一方要卖,多方争着买的交易形式,这就是拍卖。准确地说,所谓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实是采用“密封递价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所以,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应该有招标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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