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人会把复制权和拍摄权混淆,毕竟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如果不是对二者的概念彻底了解清楚明白,估计很多人不会把他们的概念清清楚楚的说出来,就更不用说合理规范的使用这两项权力了。所以本文就为大家整理了复制权与拍摄权区别。
一、复制权
是指制作作品复制品的权利。
1、依作品表现形式不同分为三种情形:
(1)以图书、报纸、期刊等印刷品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出版权;
(2)以唱片、磁带、幻灯片等音像制品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录音录像权或机械复制权;
(3)使用临摹、照相、雕塑、雕刻等方法复制和传播美术等作品的权利,即狭义上的复制权。
2、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3、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之复制,乃指以印刷、照相、复写、影印、录音、录像或其他行为做成与原作品同一形态的复制,如将文书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将绘画、雕刻加以摹拓,将录音带、录像带加以翻版录制等等。
广义之复制,还包括对著作加以若干改变,即不是再制与原著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将草图、图样做成美术品与建筑物,音乐著作之录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编辑数篇论文,本国文翻译成外国文,雕刻制成绘画,绘画制成照片或风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术工艺品等等。
最广义之复制,还包括无形复制在内,如将剧本、乐谱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讲稿的演说或讲义文稿之朗读。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前规定的复制是狭义的。这次修订著作权法,删去了原第52条的第2款,使复制的概念变为广义,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立体。有意见认为,这么宽的复制概念,在有些方面是难以实施的。
二、拍摄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摄制也称拍摄,根据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2001年《著作权法》(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影视业的产业化使得先有小说或剧本等文学作品,并由此派生出的专业创作人员形成了影视产业创作生产的惯有模式。摄制权也就成了相应文学作品,如电影文学剧本作者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对于著作权人实现其作品的经济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二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复制权的对象已经诞生了,而拍摄权就是要把没有的对象创造出来。一个是量产复制,另一个是创造。而且拍摄权的对象一般都是影视,视频,而复制权的范围就比较广了。如此一说,就不难区分复制权与拍摄权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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