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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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可见,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的前提是在35℃以上(含)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含)的工作场所工作。
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每一年的都有几个月的炎热夏天,如果在这样炎热的工作环境中工作,一般企业都是有一种高温补贴的津贴,这种福利也纳入劳动法中作为劳动者的一种劳动付出的保障,当然这个补贴多少就因区域而异,来看下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 高温津贴及支付标准

(一)高温津贴

对于高温津贴,劳动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高温津贴,即“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可见,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的前提是在35℃以上(含)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含)的工作场所工作。

但有些地区如江西、浙江、山东(山东省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此处的防暑降温费在性质上应为高温津贴)、甘肃、宁夏等地,非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也享有高温津贴待遇。每个地区的高温津贴都有所异同,季节也有点点区入,都相应跟着当地季节补贴走。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的一种额外补偿。尽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对于高温津贴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是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还是工资的两种不同理解。笔者赞同后一种理解,即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理由是,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中明确将津贴列入工资总额范畴,之后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进一步明确将高温作业临时补贴列入津贴的范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再次明确工资的含义,即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高温津贴的性质应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高温津贴的支付形式应为法定货币,单位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形式替代。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高温环境下的津贴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范畴,即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在剔除高温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高温津贴支付标准

根据《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此,高温津贴因各省(区)市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北京市规定,每年6月至9月在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人员每月享有不低于180元的高温津贴,在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月享有不低于120元的高温津贴。而广东省并不区分室内或室外工作,高温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天计算则为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10月。

天津市则并未规定高温津贴的具体数额,而是按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12%按日计算,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调整而相应调整,避免了社会平均工资上涨而高温津贴上涨滞后的现象,同时天津市并未限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月份,而是根据具体天气情况发放。多数省份规定高温津贴以劳动者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未实际出勤的不能享有高温津贴。在内地31个省(区)市中有28个地区对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三)防暑降温费

很多人易将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其实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后,一些省份取消了之前的防暑降温费,取而代之的是高温津贴。对于防暑降温费,劳动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均明确将防暑降温费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此有法定支付义务。故,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但天津市明确将支付防暑降温费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因此,一般情况下非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在夏季工作并不能当然获得防暑降温费,而对于有明确规定的地区如天津,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除可以享受高温津贴外,仍可以享有防暑降温费;非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亦可以享有防暑降温费。

二、司法实践中有关高温津贴的几个问题

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鉴于发放防暑降温费仅个别省份规定,不具有普遍性,在此不予讨论。现仅就司法实践中有关高温津贴的几个问题予以探讨。

(一)请求支付防暑降温高温费补贴的仲裁时效是普通时效还是特殊时效?

普通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的时效,即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即可。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请求支付高温津贴的仲裁时效为普通时效,如在广东省高院(2016)粤民申7434号、浙江省高院(2014)浙民申字第1218号、上海市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90号、北京市房山区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4599号、南京市中院(2017)苏01民终857号等判决中,均认为劳动者请求劳动合同解除前一年以上的高温津贴超过仲裁时效,故未支持劳动者的请求。笔者认为,高温津贴的性质为工资即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高温津贴的,理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的时效即特殊时效,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而非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二)高温津贴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劳动者承担?

劳动争议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不能提举相应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于劳动者是否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是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不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条件,还是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工作环境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条件?

为了切实保护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能够获得高温津贴,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劳动者请求权落空问题,小编认为应降低对劳动者就其工作岗位或者作业环境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证明要求并适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劳动者在室外工作,其只需证明自己从事的是露天作业即完成举证义务;如劳动者在室内工作,裁审人员可根据其实际工作环境,并参考同类型岗位来确定其是否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高温(天气)作业条件,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

如单位认为室外露天作业没有达到高温要求,则需提供气象资料以证明劳动者工作当天未达到35℃;如认为不属于室内高温作业,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如此,可以避免劳动者因举证能力欠缺而导致无法享有高温津贴的情形。劳动者请求支付高温津贴除上述证明工作条件属于高温环境外,仍需证明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的事实。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由于高温津贴的工资性质,对于是否发放高温津贴,在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之日起两年内的高温津贴发放事实由用人单位举证,而两年之前的发放事实则由劳动者举证。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两年前的高温津贴发放事实,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劳动者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补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据第46条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能否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江西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1号)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第2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如果你是在室外超过35度的环境下工作,记得你可以享受一种劳动福利叫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给你,你也可以向劳动法进行维权,要求你的用人单位给你支付这笔津贴,这是你应得的一种福利补偿。也可以向司法申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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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家安监总局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均做出明确规定,为高温劳动保护制度保障起到积极作用。35℃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津贴的现象,此次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新办法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新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据此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中暑认定为职业病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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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有什么区别
高温津贴只适用于在露天气温大于35℃、室内气温不低于33℃环境下工作的职工,防暑降温费适用的是夏季在岗的所有职工,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无特别要求。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单位在发放工资时须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而防暑降温费可以以现金发放,也可以实物形式发放,并不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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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有哪些措施,高温作业降温方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家安监总局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均做出明确规定,为高温劳动保护制度保障起到积极作用。35℃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津贴的现象,此次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新办法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新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据此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中暑认定为职业病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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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明确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我国明确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措施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安监总局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均做出明确规定,为高温劳动保护制度保障起到积极作用。35℃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津贴的现象,此次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新办法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新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据此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中暑认定为职业病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措施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家安监总局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均做出明确规定,为高温劳动保护制度保障起到积极作用。35℃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津贴的现象,此次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新办法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新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据此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中暑认定为职业病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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