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顺利办理离婚的。有些夫妻去办理离婚手续,却被告知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这让他们十分困惑。到底存在哪些状况时不能办理离婚呢?下面就来详细解答一下。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双方没有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会受理离婚申请的。比如,一对夫妻都同意离婚,但在孩子抚养权上争执不下,一方想要孩子抚养权,另一方也不肯让步,且在财产分割上也无法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
二、未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是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地方办理的结婚登记,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无法受理其离婚申请。比如一对夫妻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他们想在内地办理协议离婚,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的受理条件。不过,他们可以通过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
三、一方或双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法签订有效的离婚协议。比如一方因患严重精神疾病,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离婚事宜。
四、女方在特殊时期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女方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不过,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比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发现男方有严重过错,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五、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比如一对夫妻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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