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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伤人,责任归属成谜
在河南省新乡市,马X路过时被吴X操作的植保无人机机翼刮伤右眼,最终右侧眼球被摘除。事故发生后,马X将吴X、某农业有限公司、刘X等十人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吴X承担80%责任,马X自身承担20%责任,某公司和刘X等九人不承担责任。吴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交锋,责任划分引争议
吴X上诉称原审判决其承担马X损失80%的责任显失公平,认为马X自身有很大责任,应承担40%责任。同时,他主张刘X等九人与其形成劳务和合伙合同关系,应共同赔偿马X损失,某公司作为土地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马X辩称刘X等九人也应担责,某公司则称自己并非案涉土地管理者,事故发生时与土地无关系,不应担责。刘X等九人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他们与吴X是承揽合同关系,吴X从事农药喷洒非执行合伙事务,且吴X操作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定判,法理逻辑终明晰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X操作无人机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马X未采取必要避让措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其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某公司对马X损害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X等九人将无人机农药喷洒工作交付给有资质的吴X,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且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审驳回吴X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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