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 一方失踪不抚养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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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可以进行法院起诉申请的,法院会对你进行制裁的。必要的时候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所以离婚是对小孩非常不利,不利于小孩子健康成长,希望大人们对婚姻三思而行。不要伤害无辜的小孩。
离婚后,父母 一方失踪不抚养怎么办?

离婚事件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夫妻离婚后就留下一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由父亲或者母亲来做为监护人,抚养孩子长大成年。但是也有不负责任的父母,玩起了失踪,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该怎么办?即使离婚也该一起承担抚养小孩的义务,那么,离婚后,父母一方失踪不抚养怎么办?

一、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判决离婚后,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可以采取冻结银行帐户、查封财产等方式执行,若是经法院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且要以拘留被执行人。

三、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后,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应当准备好离婚协议书、孩子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并写好民事诉状诉讼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对于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一方失踪不抚养怎么办,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案件中,应以孩子做为原告,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或母做为法定代理人,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2、判决生效后,如一方仍不履行生效判决,应当在判决书生效两年内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即使离婚,也要有责任心。对于小孩的抚养不负责,父母一方失踪不抚养怎么办?没关系,是可以进行法院起诉申请的,法院会对你进行制裁的。必要的时候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所以离婚是对小孩非常不利,不利于小孩子健康成长,希望大人们对婚姻三思而行。不要伤害无辜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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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月总收入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补贴、津贴等所有收入。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在实践中,这种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能力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也愿意独自承担或者承担大部分抚养费用的,或者负有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出现某种困难的时候,确实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
(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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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在实践中,这种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能力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也愿意独自承担或者承担大部分抚养费用的,或者负有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出现某种困难的时候,确实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
(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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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失踪多年,可以开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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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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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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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档次标的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文件依据1100以下(含100)5京价(房)字第419号2101以上至 1000
2.531001以上至
1.54以上至50000.855001以上至80000.468001以上至 100000.2710000以上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交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1、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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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失踪女儿有权利继承房产吗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同宣告失踪一样。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一)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等。
其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户口注销、继承开始;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不得主动宣告失踪、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1。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首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些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财产管理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由人民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
(二)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给予适当补偿。四年,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关天宣告死亡的撤销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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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等。
其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户口注销、继承开始;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不得主动宣告失踪、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1。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首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些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财产管理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由人民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
(二)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给予适当补偿。四年,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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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儿女可以为失踪的精神病父母申请父母的婚姻无效吗
[律师回复] 哪些人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很好确定,不用多说了。那么,“利害关系人”又包括那些人呢?根据该条规定,以不同的理由申请宣告无效,其“利害关系人”也有所不同: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以上规定均涉及“近亲属”,法定范围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关系的人不属于法定的近亲属,无权申请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
目前有权处理婚姻问题的机关只有和民政局,而两者的职权和受案的范围又多有不同。就宣告婚姻无效而言,目前《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均未规定可由民政局受理,故一般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均由受理。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如何列明当事人
这个问题也就是申请时应该列谁为申请人谁为被申请人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1.双方均生存时,一方提出申请的,申请一方为申请人,对方为被申请人;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均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提出申请的,生存一方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2、利害关系人申请的
(1)双方均生存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2)一方死亡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3)双方均已死亡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如何审理
1.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婚姻是否无效,法律已经规定了明确的认定标准,故符合认定标准的就为无效,反之则为有效。因此,婚姻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调解是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最终化解纠纷。故调解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产物,其具体内容可由双方自行决定。
因此,审理此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根据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当事人只有权对尚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无权上诉。
2.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必须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许当事人撤诉。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所以无论是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还是离婚案件,只要经审查发现婚姻为无效婚姻,即应依法判决宣告无效。
由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属于严重违法的事实,因此一旦发现婚姻无效必须依法作出判决,即使当事人撤诉亦不应允许。
3.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调解,判决可上诉,并与婚姻无效的判决分别制作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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