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业融资特点主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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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1、短期资金融通难度降低,但长期权益性资本严重缺乏。第2、大企业融资困难得到缓解,但中小企业融资仍十分困难。第3、大中城市资金充裕,但县及以下地域资金匮乏。第4、所有制差别正在缩小,但依然存在。
中小型企业融资特点主要是什么?

中小企业发展的时候如果资金链条显得非常的脆弱,企业整体的经营活动就会因此而受到非常沉重的打击的。我国经济市场逐步成熟的情况下导致涌现出了大量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形式虽然说非常的多样化,但是中小企业在创办之初的资金投投入不足也是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所以很多中小企业也只能够选择融资的这种方式。那么,中小型企业融资特点主要是什么?

一、中小型企业融资特点主要是什么?

尽管目前我国社会资金相对充裕,但无论是正式间接融资体系还是直接融资市场,都未能对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资金供给。现阶段,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有如下特点:

第一,短期资金融通难度降低,但长期权益性资本严重缺乏。

由于各地政府的努力,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有所缓解。但是,现有金融体系只是对中小企业开放了短期信贷业务,中长期信贷和权益性资本的供给仍严重不足。特别是对于大量高科技创业型企业来说,最为缺乏的不是短期贷款而是中长期贷款和股权投资,但这类资本无法从正式金融体系中获得。

第二,大企业融资困难得到缓解,但中小企业融资仍十分困难。

在现行金融体系中,多数金融机构主要面向大型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服务范围、服务品种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大中城市资金充裕,但县及以下地域资金匮乏。

近年来,信贷资金的分布越来越向大中城市集中,一些县及以下地域甚至出现资金供给空白。据调查,2005年有些省的一些县贷款为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有的地区内所有县均未得到国有商业银行的新增贷款支持。

第四,所有制差别正在缩小,但依然存在。

由于一些执法和审计部门观念上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对国企贷款出现坏账不予追究,对私企贷款出现坏账就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现象。银行信贷人员因此尽量不对民营的中小企业贷款,在具体贷款评审中,对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估也高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小企业融资策略

从小企业融资特点可以看出,造成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小企业自身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对此,应从自身实际出发,采取应对策略,解决融资难题。

(一)充分利用政府扶持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发展不可替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小企业融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扶植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减轻税费负担,推动小企业上市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支持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构建民间借贷监管协调机制等,为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努力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小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小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引进科学的管理手段,健全企业财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提高信用程度与经营素质,为融资创造有利条件。一方面加强与银行的联系与合作,建立新型银企关系,争取银行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加大小企业体制改革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能力。

(三)发挥融资性担保平台作用,为小企业融资提供有力支撑。解决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建立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伴随着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担保机构也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已经形成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力量,银行增加对小企业信贷投放的重要伙伴,企业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担保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正在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据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提出促进担保机构扩大对小企业服务,力争2012年新增担保业务额1.5万亿,新增服务企业25万户。

(四)小企业要正确进行融资决策,提高融资效果。

1、正确选择融资时机。同等数量的资金,在不同时点上具有不同的价值。企业要合理安排筹资的时间,实时取得所需资金。这样,不但可以避免过早筹集资金造成资金的闲置,而且能防止过后取得资金而错过最佳的资金投放时间,确保融资获得成功。

2、正确选择最佳融资方式。小企业可分为制造业型、服务业型、高科技型以及社区型等几种类型,各种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相关条件,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

3、正确选择融资规模。小企业在融资时,首先要确定融资规模。融资过多,可能造成资金浪费,增加成本;导致企业负债过多,偿还困难,风险增加;如果融资太少,又会影响企业融资计划以及其他业务的正常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之初,就应该根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企业本身的实际条件以及融资的成本和难易程度,以及各种融资规模将产生的风险等因素,量力而行确定企业融资规模。

4、正确选择融资期限。小企业融资根据融资期限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融资、中期融资和长期融资。企业应根据资金的用途,合理选择融资期限,如果融资是用于企业流动资产,宜选择各种短期融资方式;如果融资是用于长期投资或购置固定资产,宜选择各种中、长期融资方式,如长期贷款、企业内部积累,等等。

5、正确选择融资结构。小企业融资结构是指企业所有的资金来源项目之间的有机构成及其比例关系。企业的融资结构不仅揭示了企业资产的产权归属和债务保证程度,而且反映了企业融资风险的大小。融资结构问题,总的来说是负债资金所占比重的问题。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度负债。

目前来看,中小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还是显得有些严重缺乏的,中小型企业融资最大的问题在于市场当中给予中小型企业融资的机会非常的少,尤其是像县城以下的这些中小企业,本身对于金融市场的融资的了解程度也非常有限,大批的中小企业,在二三线城市选择的途径可能只有贷款这一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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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融资,有什么特点,债务融资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债务融资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债务融资可进一步细分为直接债务融资和间接债务融资两种模式。一般来说,对于预期收益较高,能够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而且经营风险较大,要求融资的风险较低的企业倾向于选择股权融资方式;而对于传统企业,经营风险比较小,预期收益也较小的,一般选择融资成本较小的债务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相对于企业融资的另一种方式股权融资来说,债务融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二)可逆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三)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四)流通性。债券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股权融资所得资金属于资本金,不需要还本付息,股东的收益来自于税后盈利的分配,也就是股利。而债务融资形成的是企业的负债,需要还本付息,其支付的利息进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债务融资的类型有哪些债务融资类型结构,即不同来源的债务比例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企业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商业信用、银行信贷、企业债券、租赁等。不同类型的债务对于约束代理成本各有其特点而多样化的债务类型结构有助于债务之间的相互配合并实现债务代理成本的降低。
(一)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期限较短的一类负债,而且一般是与特定的交易行为相联系,风险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锁定”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商业信用比较分散,单笔交易的额度一般较小,债权人对企业的影响很弱,大多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即使企业出现滥用商业信用资金的行为,债权人也很难干涉。
(二)银行信贷:银行信贷是企业最重要的一项债务资金来源,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也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对企业进行干涉和对债权资产进行保护。但银行信贷在控制代理成本方面同样存在缺陷,一是流动性低,信贷资产缺乏由充分竞争产生的市场价格,不能及时对企业实际价值的变动做出反应;二是道德风险较大,尤其是必须经常面对借款人发生将银行借款挪作他用或改变投资方向,以及其他转移、隐匿企业资产的行为。债务人的道德风险由于银行不能对其债权资产及时准确地做出价值评估而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企业债券:债券融资在约束债务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银行信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企业债券通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可以随时予以出售转让。这就为债权投资人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也就降低了投资的专用性。企业债券可以使债权人及时发现债权价值的变动。尤其是在发生不利变动时迅速采取行动来降低损失。与银行信贷相比,债券融资亦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比较分散,集体行动的成本较高,而且债券投资者较大众化,未必是专业机构。这些特点显然不利于债券投资者约束债权的代理成本。
(四)租赁融资:租赁融资作为一种债务融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不会产生资产替代问题,因为租赁品的选择必须经过租赁公司的审查,而且是由债权人实施具体的购买行为,再交付到企业手中。而且,在债务清偿之前,债权人始终拥有租赁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对企业可能的资产转移或隐匿行为都能产生较强的约束。从这个角度来看,租赁融资的代理成本较之其他方式的债权融资显然要低得多。
科技型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科技型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些
1、职工集资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公司资产实际、将净资产作为股份划分,采取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及向特定对象发售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并实现股份的多元化。
2、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可以再特定时间、按照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
3、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指在某一时间内以特定价格购买普通股的相对长期的期权。公司发行认股权证融资的优点是融资成本低、改善公司未来资本结构。
4、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净收益留在企业,而股利分配给股东,其实质就是原有股东对企业追加投资。留存收益的筹资渠道主要包括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留存收益筹资的优点是不发生实际的现金支出,不同于负债筹资,不必支付股利,同时还免去了与负债、权益筹资相关的手续费、发行费等支出。
5、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融资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预收账款所形成的企业常见的信贷关系。商业信用的形式主要有:赊购商品,预收货款和商业汇票。
6、典当融资
典当融资,指中小企业在短期资金需求中利用典当行救急的特点,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从典当行获得资金的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典当行作为国家特许从事放款业务的特殊融资机构,与作为主流融资渠道的银行贷款相比,其市场定位在于: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解决短期需要,发挥辅助作用。
7、金融租赁
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这种租赁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金融租赁可以分为三大品种: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出售回租。
8、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融资租赁采取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形式,提高了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速度,还可以节约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9、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主要是指中小科技企业为了解决资金紧缺,将部分股权专利(无形资产)及有形资产在产权交易所挂牌,既可以解决企业内部资金紧缺,增加现金流,又可以为进一步的资本市场运作打下基础。
10、发行股票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要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因而筹资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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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收投资
吸收投资是指非股份制企业以协议等方式吸收国家、企业、个人和外商等的直接投入的资本。这种方式不以股票为媒介,多适用于非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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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债券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的一种债券债务关系。发行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多用于新建项目,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一般大型企业发债较多,中小型企业如果有盈利较高的项目、资金需求量大,也可以采用这种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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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1
4、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目前,银行为企业融资提供的贷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资产抵押贷款。中小企业将资产抵押给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由相应机构发行等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出售,募得的资金由中小企业使用;2)项目开发贷款。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如果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3)出口创汇贷款。对于出口企业,银行可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提供打包贷款。对有现汇账户的企业,可提供外汇抵押贷款,对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可凭结汇证明取得人民币贷款;4)票据贴现融资。持票人将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剩余资金交由持票人使用。
科技型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科技型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科技型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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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短期资金融通难度降低,但长期权益性资本严重缺乏。第二,大企业融资困难得到缓解,但中小企业融资仍十分困难。第三,大中城市资金充裕,但县及以下地域资金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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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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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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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指在某一时间内以特定价格购买普通股的相对长期的期权。公司发行认股权证融资的优点是融资成本低、改善公司未来资本结构。
4、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净收益留在企业,而股利分配给股东,其实质就是原有股东对企业追加投资。留存收益的筹资渠道主要包括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留存收益筹资的优点是不发生实际的现金支出,不同于负债筹资,不必支付股利,同时还免去了与负债、权益筹资相关的手续费、发行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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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融资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预收账款所形成的企业常见的信贷关系。商业信用的形式主要有:赊购商品,预收货款和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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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融资,指中小企业在短期资金需求中利用典当行救急的特点,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从典当行获得资金的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典当行作为国家特许从事放款业务的特殊融资机构,与作为主流融资渠道的银行贷款相比,其市场定位在于: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解决短期需要,发挥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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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主要是指中小科技企业为了解决资金紧缺,将部分股权专利(无形资产)及有形资产在产权交易所挂牌,既可以解决企业内部资金紧缺,增加现金流,又可以为进一步的资本市场运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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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投资是指非股份制企业以协议等方式吸收国家、企业、个人和外商等的直接投入的资本。这种方式不以股票为媒介,多适用于非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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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债券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的一种债券债务关系。发行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多用于新建项目,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一般大型企业发债较多,中小型企业如果有盈利较高的项目、资金需求量大,也可以采用这种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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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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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目前,银行为企业融资提供的贷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资产抵押贷款。中小企业将资产抵押给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由相应机构发行等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出售,募得的资金由中小企业使用;2)项目开发贷款。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如果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3)出口创汇贷款。对于出口企业,银行可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提供打包贷款。对有现汇账户的企业,可提供外汇抵押贷款,对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可凭结汇证明取得人民币贷款;4)票据贴现融资。持票人将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剩余资金交由持票人使用。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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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说的通俗点,就是企业的债务用企业资产已经不能清偿时,你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要拿出来补上。
2、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3、普通合伙企业的人合性非常强,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其重要特点是: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以此来家利益、公共利益不被无限牵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问题解答如下,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一般而言,著作权属作者个人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同时,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
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后,作者不再享有该原件的所有权,但是其仍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时著作权中的展览权随之转移,即由原件所有权人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其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9、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归属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自传者享有,写作人或整理人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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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融资有哪些特点?
融资总量快速发展。融资渠道不断拓宽,信贷服务更加便利化。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拓宽:1、表外融资业务。2、股权融资。3、民间融资。4、债券融资。信贷服务更加便利化。融资产品创新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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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法律权利的特点主要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纪合同的特点主要有:
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四、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考虑,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五、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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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有何特点?
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内源融资;经营风险高,难以吸引外来投资;资金需求少、频率高;融资成本高;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数据显示,银行给予中小企业的平均借款年利息及费用率为10%左右,虽高于银行官方利率,但已经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渠道之中贷款成本最低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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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不仅仅是各商业银行时有金融犯罪案件发生,行使监管协调职能的人民银行系统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发生各类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动遍及整个金融行业。其犯罪主体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既有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也有不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既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有非金融机构的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不法分子,也有国外不法分子。

二,金融犯罪的隐蔽性
1、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多数金融犯罪是采取欺诈行为,表面上风平浪静,实际暗藏危机。
2、金融犯罪危害结果的隐蔽性,金融犯罪的危害结果往往是过一个时期以后才出现。
3、犯罪主体身份的隐蔽性,犯罪主体多为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以合法身份为掩护,乘熟悉业务之便或执行业务之机违反金融法规、制度或者利用法律与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机作案,不易被人怀疑和发现。

三,金融犯罪的智能性金融犯罪是一种带有明显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复杂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还有一些是利用国内联行、国际信贷结算业务等作案,其智能性高于一般刑事犯罪。

四,金融犯罪后果严重金融犯罪贪婪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对经济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远非其他经济犯罪可以比拟,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犯罪数额巨大,20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案值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之间,上百万元的仅为个别现象;进入九十年代至今,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数千万元、上亿元的案件时有发生,其数额之大,损失之巨,令人触目惊心。
2、情节严重,损失一旦发生,将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后果。
二、金融犯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怎样写论当代中国犯罪现象的主要特点文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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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特点有哪些
1、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内源融资。2、经营风险高,难以吸引外来投资,中小企业缺乏权益性资本为企业带来新的资金。3、资金需求少、频率高: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具有多元性及“短、小、频、急”的特性。4、融资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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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论当代中国犯罪现象的主要特点文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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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主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主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 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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