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企业融资资金闲置?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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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要变“等贷上门”为主动营销贷款,把业务工作的重点放在贷款营销上,在支农过程中主动为农户找项目,当帮手,在帮助农民扩大生产的同时,发展扩大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领域。2、采取利率优惠,提高联保贷款额度,扩大小额贷款面,等级评定发贷款证和开办消费、住房、助学贷款等方法进一步拓宽支农贷款渠道。
如何解决企业融资资金闲置?

企业融资资金闲置,资金闲置是指将大量资金存入银行,资金闲置是浪费资源,占用了资金成本。如何解决资金闲置,提高资金流动性,可以探讨支农新途径,开辟资金运用,提高资金盈利性,可以开展票据贴现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参与资金拆借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实现资金有效增值。

一、解决资金闲置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要解决农信社资金营运中的主要矛盾,应从农信社的内外部环境进行解决,对内加快完善自身机制建设,对外积极开拓新的信贷市场空间及资金运用新空间,全面提高信贷资金的盈利性和流动性。

1.从内用功,探讨支农工作新途径。

(1)转变观念,积极开展贷款营销活动。

一是要变“等贷上门”为主动营销贷款,把业务工作的重点放在贷款营销上,在支农过程中主动为农户找项目,当帮手,在帮助农民扩大生产的同时,发展扩大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领域。

二是采取利率优惠,提高联保贷款额度,扩大小额贷款面,等级评定发贷款证和开办消费、住房、助学贷款等方法进一步拓宽支农贷款渠道。

三是对信贷员力量薄弱的地方,建立授权信用代办站代发贷款。四是改进贷款管理办法,实行信贷员项目专管制,解决好产业化项目资金需求大的矛盾。

五是对信贷人员发放“三农”贷款数量、质量建立考核制度,依据调查或抽查结果对信贷员进行考核,并作为其晋级、晋升、评先的重要依据,以充分调动信贷人员贷款营销的积极性。

随着现在经济迅速发展,市场的不稳定性,企业经济竞争愈发激烈,如何有效利用闲置资金越来越引起重视。

资金闲置是指企业在筹资和各单位部门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大量的现金在转入资本投资和其他业务活动之前暂时搁置。

资金的闲置是一种对资源的浪费,等于增加了资金占用成本。适当的现金管理业务能有效的缓解资金紧张,并创造可观的收益。

二、 、现金流的重要性

一个企业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现金流量增加额越大,企业发展能力就越强。甚至现金流是比利润更能全面体现财务信息的指标,因为它还包含了企业的经营性和资本性负债。

1、管理方式

集团内委托贷款

企业的闲置资金可以以一个较低与市场利率的利率委托业务银行贷款给集团旗下的企业。

这种闲置资金的管理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内部的稳定发展,为企业增值。

2、理财产品

当企业的资金闲置时间较长时,可以购买银行理财或者委托专业的理财机构代为理财。可投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债券、股票收益权信托融资项目、票据信托融资项目等,流动性较强,本金与收益的安全性也较高。

3、通知存款

企业在节假日期间可以办理通知存款业务,这样可以获得稳定且高于活期存款利率的收益,也不会妨碍企业正常运营活动。

4、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基金主要有三种功能:储蓄替代、现金管理、资产配置,其安全性,便利性和收益率都比较高。货币基金的收益是复利,每月分红结转为基金份额,并且分红免收企业所得税

5、收益与风险

管理闲置资金和合理利用最重要的就是找到收益和安全性的平衡。要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能够及时赎回资金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并且为企业的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我们财务管理人员最终目标。

通过以上介绍,企业融资资金闲置,很有必要利用闲置资金,是企业利益最大化,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管理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等流动性大,收益和安全性高的项目,管理好闲置资金,使企业收益和资金安全平衡,为企业获得利润最大化是我们财物人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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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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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闲置房屋能怎么缴纳房产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闲置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的规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房产处于闲置不用状态,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现在也应正常申报缴纳房产税。
相关知识:房产税计算方法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
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房产税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1.2%。
企业闲置房屋应该如何缴纳房产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闲置房屋应该如何缴纳房产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闲置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的规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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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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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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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房屋纠纷怎么解决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首先,协商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保持良好关系的前提下,通过相互磋商来解决争端的首选措施,这种方式被认为是最优选择。其次,倘若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可以请求相关机构出面进行调解,便可以通过向上级部门提出调解请求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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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国营企业倒闭20多年,土地一直闲置,现在这个土地该归谁?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现倒闭的要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登记债权来要回债务,但不一定能全部要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国营企业倒闭20多年,土地一直闲置,现在这个土地该归谁?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现倒闭的要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登记债权来要回债务,但不一定能全部要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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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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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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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闲置后怎么处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gogheguo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gogheguo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律师您好!我大学毕业就在一家企业工作,我们是做的是农产品,我们公司要改制了,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个企业改制土地闲置怎么办呢,谢谢。
[律师回复] 土地资产一直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系,作为稀缺资源,土地资产的价值已经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以往无偿进行划拨用地的方式,土地使用者不具备转让、出租以及抵押土地的权力,这样的限制已经无法顺应市场经济改革下的企业制度改革要求。所以,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土地处理成为了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土地处理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主要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及通过授权经营的方式来进行土地处理。这两种土地处理方式减轻了企业制度改革成本,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
1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运作情况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下,土地使用权从去无价转为有价,所以企业所拥有的国有资产也相应的不断增多,在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针对不同性质土地,应该采用相应的土地处理方式。
1.1以出让的方式来获得得土地使用权
目前,大部分经济实力较强、日常运营效率较高的企业都会采用以出让的方式来获得土地使用权,企业不仅可以拥有土地出租、抵押以及转让的权力,还可以获得在企业使用土地的年限内土地增值收益。企业通过已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大部分属于企业生产与经营的用地。因此,通过出让方式而取得的土地,都应该将这部分资产计入股本。另外,与购买厂房以及设备一样,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也相当于是购买生产资料。在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国家有权无偿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1.2行政划拨的土地处置方式
针对行政划拨的土地,国家相关部门给出了改制企业的土地处理三种方式:其
一,企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的费用,将作为企业法人资产的土地作价入股;其
二,企业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每年向国家缴纳规定的土地租金;其
三,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本,入股改制企业。
1.3集体土地处理方式
集体土地的处理方式与行政划拨较为相似,主要有几下几种方式:第
一,集体土 地补办土地征用手续,土地国有化之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改制企业;第
二,集体土地的自身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资产看作是当地集体股份加入企业;第
三,向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地方政府交纳租赁费用,以租赁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2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处理的问题
2.1授权经营土地处理问题
所谓授权经营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国家将规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在作价后授权给规定企业经营管理,这类企业主要是国家控股、国有独资或者是国家授权投资的企业机构。相关政策规定,授权经济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作价入股以及租赁,也可以在这类企业的直属、控股或是参股企业间进行依法转让,如果是改变原有用途,向这类企业以往的单位或者是个人进行转让时,应该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核通过后也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
(1)授权经营的土地是否为有偿使用;
(2)授权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3)授权经营土地的使用期限。
2.2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处理问题
国家将一定使用年期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海藻面膜好吗,并投资改制后的新企业,其后由新企业拥有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土地权的转让、出租与抵押。这类土地资产处理方式,企业无需缴纳出让金或者是租赁费用,所以对于改制企业而言压力较小。但是国家必须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由于国家股的特殊性,在企业管理过程中难度较大,而且由于土地价值较高,所以国家股往往占据了企业股本大半,影响了企业效益与其他股东的审查积极性。
2.3非经营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处理问题
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往往都是采取的整体改制,所以以往的非经营性质的资产以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也从原有企业剥离出来,这类主要是指原国有企业的学校、职工住宅、医院等福利性基础设施。但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这类土地还是由新企业继续使用,但是新企业不具备土地使用权。
2.4土地价值认定问题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包括土地资产,但是这个价值认定往往与土地评估机构认定的价值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导致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在转赠国家资本过程中数量不清的问题。
3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处理有效措施
3.1明确授权经营与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权能
针对授权经营与作价入股这两种类型流转应该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相关政策主要解决了土地资产划拨到改制企业的问题,而对于土地使用权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后全能没有明确规定,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3.2改制企业的土地处理应该包括非经营性的资产
原国有企业所拥有的非经营性质的资产在企业改制后,已经剥离出来。但是大部分的改制企业还是拥有这些非经营性质资产的管理权力,在进行企业整体改制过程中,没有明确规定非经营性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所以这部分土地并没有办理好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这部分土地有些甚至在使用初期就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4结束语
现代化的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具备更高的运营效率,因此,国有企业的制度改革是我国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以往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都是由国家授权或是划拨的,其作为重要且资金较大的国有资产,在改革过程中,土地资产的处理问题是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政府应该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土地处理进行出台相应政策,像是明确规定授权经营土地以及作价入股土地的使用权权能,处理原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相应规定等等,以满足当下土地管理的实际需求,避免出现由于政策不完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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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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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闲置,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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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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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 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 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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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有权处置属于本公司资产的一处长期闲置的仓库吗
[律师回复]
1、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部分的改制主要内容是对土地资产的界定、处置和评估,合理处置土地资产。
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方式。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方式适用的条件是国有企业改变原有的国有性质,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或者被非国有企业兼并;对外租赁经营;企业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该采用土地出让或租赁形式。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适用条件是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健性领域和基础性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的企业改制,并且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留划拨方式适用条件是:
(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
(3)不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
(4)国有企业兼合国有企业或其它非国有企业后仍为国有工业生产企业或国有企业兼并、合并的对方为濒临破产的企业。
3、通过分析,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我们不难看出,国有企业土地处置方式有以下特点和区别:
(1)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对象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体现出土地资产处置中,区分类型,有偿使用原则,涉及国有企业改变其原有国有性质,必须有偿出让或租赁,而涉及改制后仍保持原国有性质或者公益项目,国家扶持基础项目,可以采用国家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甚至还可以采用保留划拨方式。
(3)涉及到保留划拨,作价入股,授权经营方式的必须由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涉及土地有偿出让由改制企业直接向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与土地主管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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