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土地使用费如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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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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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宅基地面积不超出二十平方米,那就不收费;如果超出了二十到七十平米之间,那就按照三块一平米的标准收费;如果超出了七十到一百二十之间的面积,那就按照一平米六块的标准收费。

宅基地土地使用费如何规定?

农村宅基地上盖房子是很正常的,但是也不能超出一定的面积标准。而且超出的也不能土地确权,不能受法律保护,就会交宅基地土地使用费的。交多少费用是看家里人口数量,每多一个人可以补二十平米的宅基地。下面请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下宅基地使用缴费情况。

一、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平均标准

农村的房子都比较大,大家肯定都希望院子越大越好,也越方便。但是如果你家的房子的宅基地超出了规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那也要交费。并且,这些超出的面积是不能被土地确权的,也就是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在我国的安徽省,就明确说明了对于目前已经建成的房子的需要确权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一百二十平米,超出部分按照家里人口来收取一定的费用,家里人口每多一个人可以补20平的宅基地面积,但是最大不能超出一百六十平米。这个南方和北方不同,一般南方的基准面积是一百二十平,北方的基准面积是两百平。

关于收费标准,各地也不相同。一般来说,宅基地面积不超出二十平方米,那就不收费;如果超出了二十到七十平米之间,那就按照三块一平米的标准收费;如果超出了七十到一百二十之间的面积,那就按照一平米六块的标准收费。

二、一户多宅

如果一户农民在本村有多间房子,那要对房子的来源进行说明并且还要拿出证据,如果是通过户籍变更、村内依法买卖或者是继承等合法的手续得来的,那大家不用担心,国家会对这些房子进行土地确权并发给证书的。但是如果农民的多出的宅基地无法确权,那国家也不会强拆,一般会要求农民把多出的宅基地退出来,并给予农民一定的房子补偿款,所以大家也可以放心。

三、改变土地性质建房

在土地确权之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不是很严格,有很多农民就把自家的耕地或者是村里的荒地用来盖房,把这些土地变成了宅基地,这是不对的。

但是在农村,这也是比较常见的做法。这些房子,如果是农民的村里的唯一住房的话,那国家不会勒令拆除,但是农民需要交土地使用费。具体的标准是: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的房子不用交费;一百二十到一百九十平方米之间的房子每平方米交三块钱;一百九十平到二百四十平方米的房子一平方米交六块钱。

农村的宅基地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安身立命场所,是农民的家,而宅基地使用证以及产权证则是这个家的法律保证。因此,农民一定要重视!

综上所述是为您整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缴费标准的情况。各地收费标准不一。超出二十平米后就要收费了。农村盖的房子也是要产权证的,它受法律保护。所以在农村盖房子要按法律规定办好缴费手续,取得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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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

二、受理范围
1.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城区四街道及除泗门分中心外的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2.市行政服务中心泗门分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泗门、临山、黄家埠、小曹娥四镇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三、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0.其他相关材料。
注:含拆、翻、扩建房屋

四、收费文件
1、纯土地类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执行
2、商品房、存量房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执行,住宅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房屋登记费550元件工本费10元本
3、地产转让手续费按浙价服〔2003〕78号文件执行
4、相关费用最后以物价局文件为准。

五、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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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可否变更
[律师回复]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而农民的处分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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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宅基地和土地使用证一样吗?”的相关解答如下:宅基地证和房产证的区别如下:土地性质不同;宅基地证是农村集体土地;而房产证是国有土地;土地的获得方式不同;宅基地的地有的是很早分的没交钱,有的是现在交钱分到的;房产证的地是通过国家公开招拍拿到的,必须交钱。土地的发证机关也不一样,宅基地的证是乡里的,房产证的地是县级以上国土局发的。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个:一是城镇土地国家所有,二是乡镇土地村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不能单独买卖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单独转让,当土地上的房屋转移、抵押时,其附属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抵押。土地证使用证只是证明你的房屋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这块地上的房屋可以进行买卖、赠与、抵押、出租等;如果是集体土地(或宅基地),那么这块地上的房屋就不能抵押,买卖、赠与也需要得到村镇相关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如果对相关情况处理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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