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与业务专长
潘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同时也是该所调解工作室成员。他自2014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专注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在合同领域,他办理合同纠纷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在债权债务领域,承办相关案件达100件,主要集中在借贷纠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背景
2014年9月23日,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潘登、寇X参与诉讼。原告称,2011年7月,双方签订协议,原告按约履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尚欠租金及违约金。原告最初诉请被告支付租金438900元、违约金119161.35元,后变更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租金756567元、违约金205407.94元。
案件审理过程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XX公司项目部结算明细表等证据。被告对证据1、2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不清楚。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认定,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合同内容以双方确认的证据1内容为准。
根据双方陈述及有效证据,法院查明2011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6台施工升降机,明确了租用期限、租费计算方法、付款方法及违约责任等。原告依约向被告租赁设备,2012年12月18日双方结算,确认被告还应支付租金756567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约支付租费,应支付剩余租金756567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低于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杭州XX公司租金756567元、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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