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基本情况
宋晓是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6201711410975。他毕业于烟台大学文经学院,获得学士学位。宋晓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曾担任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民事团队成员、刑事辩护团成员。他持有企业合规师、四级律师等专业能力证书,获得过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荣誉。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经济纠纷案件占比约90%,同时在刑事、民商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二、案件背景
原告青岛XX公司与被告烟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X月XX日立案。原告青岛XX公司委托宋晓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周xx、李Xx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532333.09元,并自20XX年X月X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532333.0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案件事实
20XX年X月XX日,原被告签署《xx阅山小区二期12-xx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合同》,被告为发包人,原告为承包人,原告承包涉案小区二期12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工程地点在烟台市XX区,工程价款为XXX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并向被告交付,且该工程于2022年X月X日已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32333.09元。
四、调解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烟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青岛XX公司工程款512483.09元,需于20XX年XX月X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175000元、于20XX年X月XX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150000元、于2026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187483.09元。如被告任意一笔逾期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及利息(以512483.09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程款给付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9123元,减半收取4562元,由被告烟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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