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汤思骑律师作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此次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便是他展现专业能力的典型案例。汤思骑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余年,兼具政务思维与法律专业素养,能从政务与司法双视角为当事人制定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案件背景梳理
2010年8月,原告经批复成为吴井片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项目公司设立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审计确定相关费用,但二被告未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策略
被告一辩称案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公司无盈利无分配基础,协议未约定其支付义务,且未收到政府投资回报,公司资不抵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被告二辩称已履行协议义务,管理费和投资回报以被告一为收支主体,与其无关,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亦不应由其承担。汤思骑律师根据被告的情况,制定了合理的抗辩策略。
庭审证据质证
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立项批复、协议、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不予采证;对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不予采证,对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予以确认,对涉及案外人的证据按被告陈述处理。汤思骑律师在质证过程中,充分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争议焦点评判
法院就《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原告诉请是否成立等争议焦点进行逐一评述。汤思骑律师在庭审中,针对这些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的辩论,最终法院明确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通过精准的抗辩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被告维护了合法权益,减少了被告的损失。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