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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龙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查阅了一审的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他发现一审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没有查清被上诉人的子女情况,遗漏了被上诉人还有一个女儿的事实;二是错误地将上诉人武XX丈夫张XX的死亡赔偿金认定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共有财产。梁小龙通过深入研究赔偿协议和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明确指出双方已对赔偿款的归属作出约定,该赔偿款应归上诉人张XX一人所有。
深入核实,明确赔偿性质
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观点,梁小龙对赔偿款的性质和组成进行了深入核实。他指出赔偿款并不是受害人张XX的遗产,不能适用《继承法》进行继承。同时,被上诉人在张XX遇害时年龄均不到50岁,既有生活来源,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定条件,所以赔偿款中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二审庭审中,梁小龙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有力地阐述了上诉人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部分意见,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处不当,应予改判。判决对张XX的死亡赔偿金360000元进行了重新分配,更好地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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