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债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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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债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当中,如果是在婚姻的存续期间所出生的子女,那么当然是属于婚生子女,在我国法律概念上与婚生子女相对应的概念是非婚生子女,可能大家对于非婚生子女,存在着一定的误解,他们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债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债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非婚生子女是继承人

我国婚姻法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1、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2、养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3、继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4、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不管属于何种形式而生,均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也是继承人。

二、非婚生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实际上婚生子女,她和非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权利都是一样的,那么在债务的承担上也应当是平等的。除此之外,小编在这里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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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债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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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是非标准债权投资业务,有什么受限,具体是怎么样的,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非标产品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如信托计划等),从而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
在去年3月份银监会出台的“8号文”中,指出当前非标资产的存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一直以来,银监会对银行的信贷规模有着严格的监管,75%的存贷比红线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规模。另外,银监会在银行信贷资产的投资领域上也有所限制,例如限制银行贷款投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矿产企业等产能过剩行业。因此,在寻求监管套利的动力之下,银行找到了一种新的放贷形式——投资非标资产——来规避银监会的监管。
从投资非标资产的主体——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投资非标资产这种监管套利的行为能够为其带来诸多好处。一方面,与普通贷款相比,通过投资非标资产为实体经济提供“贷款”业务的收益率相对偏高,能够为银行创造更高的效益;另一方面,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在银行的会计科目中体现,银行在做大非标资产规模的同时不需要考虑存贷比限制;通过同业业务投资非标则因属于同业资产,仅需计提20%的风险权重,在银行会计科目中主要体现在买入返售资产以及应收款项投资项下。因此,在过去几年内,银行非标业务实现了快速扩张。
二、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方式与监管环境
1、商业银行投资非标的方式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通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各类短期理财产品获得资金,将该部分资金集中起来,投向企业贷款、同业贷款、贴现票据、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工具或者直接进入银行资金池,通过对接单一类信托、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子公司等各类通道业务,利用信托受益权等形式与非标资产对接,从而达到为实体经济“放贷”的目的。
在银行会计科目上的体现形式上,银行则通常只把保本型的理财产品记入资产负债表,而不正式承担信用风险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则记在表外代客理财科目中。银行非保本理财业务在过去几年内迅速壮大,由此银行理财资金的一半以上均会记入资产负债表外,也就是说银行表外业务中隐藏了大量非标资产。对于银行来说,表外非标一方面不需耗用银行资本金,不用做资金拨备计提;另一方面来说,实为“放贷”的非标资产不计入银行贷款,有效地回避了银监会的贷款限制监管和75%存贷比红线限制。
“8号文”出台监管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
为了规范银行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控制表外融资规模,2013年3月银监会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简称“8号文”)对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尤其是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业务进行了监管限制。
“8号文”要求理财产品均须与其所投资产一一对应,对于之前达不到一一对应要求的非标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于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另外,文件还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规模进行了限制,文中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出于政策监管,银行资金池业务受到影响,而且银行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业务有所减少,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7.1万亿,其中非标债权类产品达2.99万亿,占比约42.1%;而在“8号文”出台后,截至2013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9.08万亿,其中非标债权类产品达2.78万亿,占比30.6%,占比下降了超过10%。从数据上看,银行理财规模虽仍有所扩张,但结构上已经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
二是通过自有资金投资非标资产。
“8号文”出台前,已有部分银行通过自营资金投资非标,“8号文”出台后,由于银行通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受限,多家银行为躲过监管,开始利用自营资金投资非标资产:通过互买、腾挪等方式将非标资产转移至自营投资之下,在会计科目上则反映在银行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应收款项投资项下,从而使得银行表内非标资产规模也得到迅速扩张。
三是通过同业业务投资非标资产。
银行同业业务,指商业银行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具体业务类型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包括信托受益权)、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其中信托受益权和票据类业务是同业业务中的最大块头。这些同业业务中的大部分,以买入返售资产的形式,记入返售科目。
银行同业业务投资的非标资产,由于属于同业资产,按照规定仅需计提20%(3个月内)或25%(3个月外)的风险权重,而传统信贷的风险权重为100%,信托风险权重最高甚至可达150%,因此同业资产如此低的风险权重,可以美化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降低银行的拨备率,放大信贷杠杆。银监会在某次季度会议上指出,同业业务中的买入返售资产近年来出现快速增长,其中超常增长部分主要集中在信托受益权、定向资产管理和他行理财产品上。也就是说,银行同业业务之下亦隐藏了大量的非标资产。在过去几年内,银行同业业务扩张迅速,据央行发布的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显示,2009年初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从6.21万亿元增加到21.47万亿元,增长246%,是同期总资产和贷款增幅的1.79倍和1.73倍;同业负债从5.32万亿元增加到17.87万亿元,增长236%,是同期总负债和存款增幅的1.74倍和1.87倍。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存量买入返售非标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为兴业、平安、民生、华夏和招商(均超过1000亿),而应收款项投资非标规模最大为浦发、兴业、中信、光大、招商和平安(均超过1800亿),两者合计,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依次为兴业、浦发、平安、招商、中信、光大、民生和华夏,兴业银行已然成为“同业之王”。
“127号文”出台阻截银行同业业务:
2014年5月,一行三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简称“127号文”),对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提出明确要求,并且对买入返售和非标业务作出限制。同时,银监会亦对外发布了“127号文”的配套文件《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简称“140号文”)。
根据“127号文”的要求,此前银行“买入返售”及“同业投资”项下非标业务均遭到来自监管层的不同程度约束,这也预示着,我国万亿级的金融机构同业盛宴或将走入拐点。
“127号文”明确了同业非标业务的属性认定和会计处理:规定同业买入返售下的资产必须为标准化资产,以往的同业非标资产将放入新科目“同业投资”来处理,投资非标资产也将由“应收款项类投资”而转入“同业投资”科目,且两者均须根据基础资产而不是交易对手来进行拨备和资本的计提,这将直接和大大限制了银行通过同业非标业务来进行资本套利。
另外,127号文和140号文还同时对同业授信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行对同业业务建立专营机制,将分支机构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实行自上而下的严格授权管理,此外第三方隐性担保也被明确禁止,这些都将大大限制同业非标业务的扩张冲动。另外,文件还对非银同业业务和各类资管理财产品做了同等程度监管,理财非标业务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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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让主债务的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1、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能够履行的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的,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债务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2、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在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追索权。
3、保修期内,债权人依法将主要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担保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和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人义务或者禁止转让债权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人的责任。
4、债务人转移主债务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和担保人的同意。教科书原文如下:如果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未经其同意转移部分债务的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仍应承担债务未转移部分的担保责任。
5、债权人和债务人改变了主合同的数量、价格、货币和利率。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债务减少的,变更后的担保人仍应当对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债务加重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在实践中未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同一债权兼有担保权和物担保权,债权人放弃对物的担保,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7、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担保责任期间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债权人提出债权后,担保人仍应对破产程序中未清偿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不通知债权,也不通知担保人的,保证人不得预先行使追索权,可以解除担保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偿还债权的范围内的担保义务。
8、在破产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的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已经取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则可以申报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的担保人或其他共同债务人未代表债务人偿还债务,则应当向债务人未来的债权申报。
什么是债权债务相对人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债权债务相对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debtor)债务人,是指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与债权人(creditor)相对。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债权本质上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区别于本质上为对物的支配权的物权。拥有债权的人(这个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如:银行等)就是债权人.假设你为了借款,将房屋抵押给了他人(这个人就是债权人)作为担保物,如果你无法归还上述借款,债权人不能够直接拥有你的担保物,只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中也只能够拿走当初借款的金额(包括利息),多余部分要归还给借款人(即借债人).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迹袱管惶攮耗归同害括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什么是债权债务相对人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债权债务相对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debtor)债务人,是指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与债权人(creditor)相对。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债权本质上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区别于本质上为对物的支配权的物权。拥有债权的人(这个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如:银行等)就是债权人.假设你为了借款,将房屋抵押给了他人(这个人就是债权人)作为担保物,如果你无法归还上述借款,债权人不能够直接拥有你的担保物,只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中也只能够拿走当初借款的金额(包括利息),多余部分要归还给借款人(即借债人).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迹袱管惶攮耗归同害括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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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是怎样的 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 债的抵销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其中,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销的抵销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销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何以抵销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销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效力。 一、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a)性质上不得抵销。例如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b)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c)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二、抵销的效力 抵销权为形成权,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销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销的方式也无限制,抵销的意识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
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消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是怎样的 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 债的抵销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其中,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销的抵销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销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何以抵销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销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效力。 一、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a)性质上不得抵销。例如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b)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c)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二、抵销的效力 抵销权为形成权,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销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销的方式也无限制,抵销的意识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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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入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首先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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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因为我爸爸欠下很多债,我很担心到时候会让我还。不知道共同债务 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系因同一给付或同一目的的数个债的关系。认为,选择之后,但说法也不尽一致,债权人各享一个债权,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其主张单一说,同时以自己名义与他人名义订立连带合同:一是以德国学者克拉等为代表,诉权为数个、什么是连带之债,在选择之前,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系主体依选择而定。【内容扩充】一,认为连带之债源于罗马法,民法学者曾有过争论,他们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有认为因给付同一,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务人你好,对其他债权事项,有认为因目的同一。有认为共同连带债为单一,他们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因而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属于具有多数主体的一个债的关系。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答案是肯定的?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对于连带之债是一个债还是数个债的集合。至于如何关连、连带之债的性质是什么,但它们互相关连,债务人各负一个债务,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单纯连带以法律规定为发生原因,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故就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进而将连带之债分为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两种。共同连带以合同为发生原因。以上是对连带之债性质的法理讨论。第二种观点为复数说,认为在连带之债中。但实践中。二。第三种主张为折衷说。19世纪中叶以后。而仅规定一种连带之债,共同连带实为数个债的集合,在单一说的基础上出现了代理说,主体始为特定,各国立法并不区分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主要有三种观点,认为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系互相代理;有认为系数个债的关系相合而成为一个债的关系等等,又出现选择之债说。
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是怎样的
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
债的抵销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其中,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销的抵销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销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何以抵销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销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效力。
一、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性质上不得抵销。例如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二、抵销的效力
抵销权为形成权,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销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销的方式也无限制,抵销的意识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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