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许青山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从2019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5117201810058072。目前任职于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一职。在达州渠县天星镇文峰大道揽月庭3S-1-3设有办公地点,为当地及周边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刑事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案件基本情况:在许青山律师经办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中,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被告人赵X与他人合伙经营火锅店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为降低成本、提升火锅香味,指使店内工作人员回收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经沉淀、熬制加工成“回收油”,反复用于火锅锅底制作并对外销售。店内厨师熊X按照赵X安排,参与回收油的提炼、熬制等加工环节,涉案行为于20XX年XX月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二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情节分析:被告人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对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归案后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为共同犯罪,赵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熊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许青山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些情节,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案件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判决被告人赵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许青山律师在该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被告人成功争取到缓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