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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龙律师执业13年,自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逾1016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领域。此次他参与的一起盗窃爆炸物案,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及庭审抗辩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证据审查与无罪辩护
梁小龙律师针对被告人陶XX被指控的第一起盗窃爆炸物事实,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无罪认定。他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帮助行为及藏匿行为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陶XX主观上没有与他人实施盗窃爆炸物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未实施盗窃行为,也未提供帮助和藏匿爆炸物。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作案当天陶XX知晓去偷矿石且同意前往,在去矿洞路上也知晓盗窃爆炸物之事,主观上对盗窃爆炸物是明知的,且各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有分工,有各被告人供述及查获的被盗爆炸物佐证,因此未采纳梁小龙律师关于此起盗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量刑情节辩论
在指控的第二起盗窃爆炸物犯罪中,梁小龙律师为陶XX提出多项量刑情节。他指出陶XX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陶XX系从犯;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但法院认为陶XX投案后不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要件,自首不能成立。不过,法院采纳了梁小龙律师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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