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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
被告人杨XX与李XX、牛XX等均为从外省来大同市的务工人员,他们共同租住在大同市某乡的一个院子里。在日常相处中,杨XX自认为被牛XX和李XX欺负,心中的怨恨逐渐积累。
案发经过
事发当日,杨XX趁牛XX、李XX及杨XX下夜班睡觉之机,操起出租房内做饭用的菜刀,先连续砍击正在睡觉的李XX头部。李XX惊醒后喊着“救命”和杨XX跑出院外。紧接着,杨XX又持刀砍向已起床的牛XX头、颈部,牛XX反抗未果逃至院内仰面跌倒,杨XX追上去用双手掐扼牛XX颈部致其死亡。李XX多处受伤,经鉴定为多处轻伤。作案后,杨XX拨打110报警自首。
庭审与判决
20XX年,山西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XX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XX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梁小龙律师,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资深律师,拥有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学历,自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逾1018件,他担任闫XX等七附带民事委托代理人。
庭审中,梁小龙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XX死刑立即执行,且公诉机关认定杨XX构成自首不当,杨XX应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杨XX的辩护人则认为被害人有过错,杨XX有自首情节且属初犯、偶犯。
最终,法院认为杨XX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案件系民间纠纷引发,杨XX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判决杨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XX等24484元、李XX16705.3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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