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实务中,工程款结算纠纷屡见不鲜,其中证据往往如迷雾般让人难以看清真相。一旦陷入看似确凿的不利局面,案件走向便充满未知。此次的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便是这样一起棘手的案件。
证据梳理:锁定核心争议
执业七年的杨龙律师接受湛江市某局(被申请人)委托,面对广东省某公司(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要求按此标准结算的仲裁请求。杨龙律师第一时间聚焦案件核心矛盾,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了争议焦点,包括《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文件中“进度款不下浮”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以及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等。
证据链构建:挖掘关键细节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了涉案全部证据。发现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系中标文件核心内容;《补充协议》附件《合同项目清单表》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且申请人在协商时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广东省某厅函件无变更合同法律效力,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庭审抗辩:基于证据定胜负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无效;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未提异议印证双方共识。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可见,在法律实务中,细致的证据审查与关键细节挖掘,是突破困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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