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醉酒驾驶解释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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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办理醉酒驾驶解释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

醉酒驾驶这个问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越来越严重了,所以我们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对这个行为进行规制,比如说将醉酒驾驶,这种行为已经列入到刑法当中。当然,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些司法解释,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办理醉酒驾驶解释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

一、办理醉酒驾驶解释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首先,小编在这里告诉大家的是,办理醉酒驾驶,解释内容当中规定的醉酒驾驶行,为什么情况下是按照危险驾驶罪来进行处罚。其次就是犯罪嫌疑人在醉酒驾驶的,依法检查当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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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该标准规定: 车辆驾驶人员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
据专家估算:
20毫克/100毫升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
80毫克/100毫升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两瓶啤酒;
而100毫克/100毫升就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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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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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昨天与同学聚会喝了很多酒,酒后驾车在路上开的很快,被交警拦下了,所以朋友想知道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醉酒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刑法并未对其给予任何宽纵性的规定。随着我国进入汽车时代,醉酒犯罪中的醉酒驾驶问题也日益突出,引起了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立法者为应对这一严峻形势,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醉酒驾驶”进入到刑法的评价范围,并且评价的不是肇事的结果而是醉酒驾驶的行为,本文简称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醉驾入罪”回应了舆论和民众的期待,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了醉酒驾驶行为,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但由于刑事立法的前瞻性有限,加之刑法条文通常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对于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理解和适用遇到诸多的问题,要想充分发挥刑法规定的评价和指引功能,以达到预防和减少醉驾的目的,就要对“醉驾入罪”后所产生的问题进行理性和深入地研究。笔者出于这一初衷,就“醉驾入罪”的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调研和探讨,结合域外的相关经验提出了理解与适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想法。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引言部分介绍了“醉驾入罪”的背景、研究的现状以及结合笔者调研而得出的研究必要性。正文部分又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醉驾入罪”的立法设置及理论支撑。本章具体从二个方面进行论述:第
一、阐述了“醉驾入罪”的立法设置;第
二、说明了“醉驾入罪”的刑法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详细解读了“醉驾入罪”的理论难点和司法困惑。笔者结合“醉驾入罪”一年多来所在地区危险驾驶案件的情况,综合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理论难点和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如“醉驾是否一律入罪”、“量刑不平衡”等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对比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对醉酒驾驶的规定及处罚,详细阐述了我国与上述国家的区别,指出本罪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可以借鉴国外的地方。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对醉酒驾驶应采取“立法从严,司法要宽严相济”的态度。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面几部分基础上论述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客观要件的认定,并尝试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
1、坚持责任主义,明确主观要件;
2、从实质的立场解读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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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我的朋友因为醉驾被抓,担心会立案影响他的前途,想问问醉酒驾驶怎么立案有什么相关内容规定?
[律师回复] 不需要立案,直接办理拘留手续,醉酒驾车属于行政拘留,不需要通过检察院和法院。
酒后驾车处罚新条例:以后凡是被疑醉驾统统要验血
所谓“醉驾”,是醉酒驾驶的简称。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醉酒驾驶是指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凡是开车的市民,都有这样的经验:如果碰到交警设卡查酒驾,交警一般会先跟你说话,闻闻是否有酒 气,然后要求你下车“吹气”,也就是用酒精测试仪做简易检测,如果酒精值在80mg/100ml以上,就达到醉酒标准。“以前如果司机签字,就直接处理 了。但现在不行,必须抽血检验。”福州晋安交巡警大队一位民警告诉记者,因为醉驾将入罪,如果要确定醉酒驾车,就要进入刑事办案程序,要求就不一样了。
一旦怀疑醉驾,民警会强制抽血,交由有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做血液内的酒精测定。问题随即而来,醉酒总是有时段限制的,睡一觉或者蒸个桑拿, 血液内的酒精浓度就减少或者没了。到那时当事人提出异议,甚至到了庭审阶段,提出对证据的质疑,怎么办?据了解,在抽血时,警方一般会准备四份血清, 除现场检测的样品外,还要在冰箱里备份,以备当事人提出另找机构鉴定。
警方介绍,血液检测确定醉驾后,警方将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先对醉驾司机刑拘,然后移送检察院,提请批捕并公诉。
酒后驾车处罚新条例:不管有无交通肇事,醉驾都是犯罪
据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五一前后,醉驾处罚的最大差别就是,以前醉驾仅仅是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作出行政处罚,而今年“五一”开始,醉驾触犯的是刑法,也就是说,不管是否有交通肇事,都是犯罪。对个人而言,行政处罚和刑罚,二者有着天壤之别。
在论坛上,还有网友在讨论,以前醉驾是行政拘留15天以下,现在是“拘役”1到6个月。都是“关起来”,到底有啥差别?对此,省交警总队法制部门专家介绍,“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方法。
据了解,目前司法界倾向于以“危险驾驶罪”来界定醉驾,若醉驾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死亡的,甚至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是具体判决从重从轻,要看醉驾是否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以及醉驾司机的认罪态度,这些都会影响最终量刑。
酒后驾车处罚新条例:醉驾被处刑罚 将不得报考公务员
跟以前罚款扣证不同,此次醉驾入罪,要接受刑事处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会对一个人的一生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他告诉记者,一时兴起的醉酒开车,那是相当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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