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对于抚养权有详细的规定,其中还规定了抚养权人的抚养权顺序问题,首先,我们第一顺序的抚养权人就是我们的父母,这个是法律默认的,如果说,父母不在人世,再有祖父母刑事抚养义务。那么形成抚养关系的祖父母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祖父母
儿子去世,有负担能力的孙女对祖父有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父母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女,即使与祖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对儿子已去世的祖父,有法定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及顺序在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之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是有条件的,是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才发生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具有对父母子女间抚养关系的补位性质。关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我国《婚姻法》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祖孙之间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祖孙之间也会产生抚养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是:
(1)孙子女的父母双方已经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双方均己丧失抚养能力;
(2)孙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
(3)祖父母具有抚养孙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产生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形成抚养关系的祖父母,祖父母,也是抚养权中 规定的具有抚养权利的人,我们法定的抚养人就是生我们,养我们的父母,如果说因为一些原因,父母不在了,去世了,那么祖父母就成为了当事人的抚养权人,履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