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是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擅长疑难执行案件、民商事诉讼等领域。
先来说第一个案例。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可在强制执行时,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没了希望。吴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和历史沿革,把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让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被告方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和解,卢某全额拿回本金。
再看第二个案例。某有限公司起诉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肖某以工商内档非本人签字为由抗辩,想否认股东资格和出资责任。但吴律师抓住肖某提供有效身份证这一关键细节,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资格认定综合多方面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能总结出一些法律干货:
1.巧用法律途径:当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可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索。
2.认缴出资有责任:在认缴制下,股东认缴出资是严肃的法律承诺,不能随意逃避出资责任。
3.重视细节证据:在法律纠纷中,一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如身份证有效期等,可能成为厘清责任的关键。
结语
这两起案例告诉我们,在面对法律纠纷时,不要轻易放弃,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市场主体在参与商事活动时,要审慎对待自己的承诺和义务。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他所在的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