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与擅长领域
肖慧律师是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290201611958790,服务地区为湖北仙桃,联系地址在仙桃市仙桃大道巨臣铂域二号楼。她拥有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合同纠纷90余件,侵权纠纷500余件。其擅长婚姻家事、合同、侵权、刑事辩护等领域,秉持踏实办案、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案件背景
原告肖X与被告袁X曾是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肖X购置了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小区的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她是该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袁X母亲曾转账17万元给肖X,部分款项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之后肖X办理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并收房。二人分手后因财产分配产生纠纷,经民警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均搬离房屋、配合出售,若袁X违约,肖X有权要求其搬走,经济纠纷另诉解决。然而,袁X未经肖X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肖X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X立即搬离案涉房屋并返还给她。
办案过程
2024年8月23日,法院对该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肖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庭审中,肖慧律师作为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了不动产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银行账户对账单、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并当庭陈述案件事实,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所述事实进行核查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X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小区的案涉房屋;驳回原告肖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袁X负担。判决理由主要是案涉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原告肖X为单独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被告袁X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租案涉房屋,构成无权占有,侵害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袁X出租房屋后已不在该房屋居住,原告要求其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被告袁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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