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遗属死亡待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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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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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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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非常多的行业都属于高危行业,如果一旦在工作中出现受伤、死亡等情况的话,公司或者用人单位是有义务进行赔偿以及对死者家属有一定供养义务的,所以工伤人员遗属死亡待遇是什么?下面就是对于相关规定所属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起施行。

工伤人员遗属死亡待遇是什么?如果没有工作来源的话,相关亲属可以申请相关的抚恤金待遇,但是必须是年纪在55岁以上或者是18以下和完全丧失能力的人可以申请相关抚恤金,并且用人单位对其有供养义务。对于死者的相关亲属,公司必须有一定的赔偿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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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休职工遗属死亡丧葬费待遇能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海退休职工遗属死亡丧葬费待遇能怎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丧葬费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需要赔偿给死亡人亲属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后事的费用。该项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法律采取了确定化的具体标准,统一以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6个月,其总和便是丧葬费总额,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不管实际办理丧葬事宜花费是多是少,也不管受害人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对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上是没有任何差异的,都按照同一标准予以确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丧葬费的支付主体不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而是其他第三人支付的,则请求权主体就是支付该费用的第三人了,该第三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该费用,但侵权人已经支该费用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参加养老保险非工死亡,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2,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社会养老保险人已死亡,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病残津贴属于新制度,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如大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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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退休死亡遗属待遇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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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被建筑楼三层的砖头砸死了,在搬砖来着,不知道怎么赔偿,想知道工伤后死亡遗属有待遇吗
[律师回复]
一、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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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妻子在上班的时候受了伤,然后感染了,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我想请问下工伤人员遗属死亡待遇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工伤人员遗属死亡待遇包括医疗费、丧葬费、遗嘱抚恤金、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一)医疗费用:同上(因工负伤医疗费用)。
(二)丧葬费: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三)遗属抚恤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计发 领取残疾退休金期间死亡: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四)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
1、定期抚恤费:
(1)死者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给抚恤费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1)配偶、父母、子女: 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供养1人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每年7月份根据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2)孤老或孤儿:按上述标准的150%计发
2、一次性抚恤费:死者为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按上两点标准计发。
(1)父母: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73岁,最低计发不少于10年,不高于13年。
(2)未成年者: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16周岁,职工死亡之时,其未成年被供养者已超过16周岁尚在读高中或职中,则计算至高中或职中毕业。
低保户死亡,家属可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全国各地对低保的医疗政策不完全一样。
一、以辽宁抚顺市为例,对其低保待遇标准进行介绍。
实行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行,低保对象个人支付部分(包括起付线和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60比例报销,门诊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50元,住院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低保边缘户住院医疗给予30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500元。
二、北京低保人员医保政策
1、医疗费用减免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就诊时,可享受基本手术费和C、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以及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减免。
2、门诊救助
  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就诊时发生的门诊费用,在经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000元。
3、重大疾病救助
  社会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经过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5的比例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额度为8万元。
4、救助病种有15类
  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多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新增)
5、生育救助
  享受社会救助且持有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贫困孕产妇,在经过医保、新农合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孕期检查救助不超过12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4200元给予生育救助。
6、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
  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确需住院就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住院押金70减免,其中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可享受住院押金100减免。对于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垫付,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只需缴纳实际负担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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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退休死亡遗属待遇是怎样的?
工伤退休死亡遗属待遇包括可以获得死者六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金等,若死者的配偶、其他亲属没有生活来源,那么分别可以每月获得死者生前工资的40%、30%作为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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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退休死亡遗属待遇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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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后死亡待遇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依据上述法规,关键是确定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时间,如果职工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就可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只享受部分工亡待遇。
王某是山东某设备公司的参保职工。1月,王某下夜班后被一载货车辆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伤及脑干,生命体征不稳。依据单位申请,4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因伤情严重,王某一直在医院重症室救治,7月,王某医治无效后死亡,其亲属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称王某早已被认定为工伤了,现在去世了,当然是工亡,要求按工亡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受申请后,出现了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只是认定为工伤,并未被认定为工亡,不能按工亡标准支付待遇。虽然王某未作劳动能力鉴定就去世了,但依据其病情资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确定伤残等级,应按此来支付其工伤待遇。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未认定为工亡,不能全额支付王某亲属工亡待遇,但依据规定,应支付王某亲属部分工亡待遇。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7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按照王某伤情,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应于1月期满。其近亲属未按规定要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也未提醒,因此,王某停工留薪期至此终止。故现王某死亡属于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鉴于王某伤情严重,虽未做劳动能力鉴定,但依据病情资料,符合14级工伤职工伤残标准,应认定王某属于1~4级工伤职工范畴,其近亲属最终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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