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业基本情况
梁小龙律师就职于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205201310593705,自20XX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3年,服务地区为天水。他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联系地址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合作北路77号大航时代广场13楼。自执业以来,他始终坚守专业、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07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与成熟的办案思路,形成了严谨细致、逻辑清晰、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
二、专业领域聚焦
梁小龙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及庭审抗辩均有深入研究与丰富实践,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辩护方案。同时,他亦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及疑难复杂案件,面对案情交叉、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元的疑难事项,能够抽丝剥茧、厘清脉络,综合运用法律规则与诉讼策略,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典型案件背景
在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武XX、张XX委托梁小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武XX丈夫张XX于20XX年X月X日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上诉人、被上诉人与三轮车驾驶人安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共计360000元。在村委会主持调解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达成协议,同意将赔偿款作为张XX的抚养费归其所有。但被上诉人不按约定履行协议,上诉人起诉后,一审法院错误分割赔偿款,上诉人遂提起上诉。
四、案件处理结果
梁小龙律师参与该上诉案的代理工作。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应综合多种因素确定分配比例。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受害人张XX的妻儿,被上诉人作为受害人张XX的父母,虽然精神痛苦程度相同,但事故发生时二被上诉人均未满50周岁,且无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最终,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决,对张XX的死亡赔偿金360000元进行重新分配,张XX得18万元、武XX得6万元、张XX得6万元、罗XX得6万元,张XX的18万元由其法定监护人武XX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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