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和股东可以是同一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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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由非股东担任。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董事长和执行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身份应该是股东。
公司法人和股东可以是同一人吗

公司法人和股东可以是同一人吗

公司法人和股东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简单说,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不能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和管理。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股东不具备经营权。如果将来企业出现问题,要是倒闭的话,企业的财产将有股东投资入股的份额进行分配。这时,法人只是经营者,不能对企业财产进行分配。

1、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由股东构成股东会,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股东会机构,但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法律规定只设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权力,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股东会,重大问题由董事会请示国家授权的机构决定。股东会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股东会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他们的报酬标准;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查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批公司的财务预算或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和表决须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法人:生活中人们说到法定代表人时总说成法人。但在法律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主体。

法人是指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基于成员或者独立财产所形成的团体,不是单个的自然人。民法学将基于成员的团体称为社团,其成员相应称为社员;基于捐助财产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的团体称为财团。

法人作为团体,要像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样以自己名义参与生活、介入市场,必须设有法人机关。法人机关由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构成。《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个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法人机关中的代表机关的担当人,是一个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对外活动的当然代表,其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对代表机关及其他经授权代表法人者实施的行为,负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代理人也不同。除法定代表人以外,代表法人进行对外活动,必须有法人合法授权,否则其行为不能视为法人的行为。

3、签合约的是公司代表,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建议你控制好合同章,所有合约的签署关键在你盖的章,如果没有合同章你可以视为个人行为。

综合以上所述,公司法人和股东可以同是一人,且对于法人和股东都有清楚的定位和详细的解释,但是个别问题还是要依据实际中的具体情况而定。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对于一些自主创办公司的小伙伴们会有一定的相关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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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改公司章程;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第62条)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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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根据《公司法》规定;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解散;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决定有关董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算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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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需要股东会同意?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程序简单,手续方便,无须股东会同意。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股东仍须关注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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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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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该规定中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关联性比较大的,有第
(三)、
(四)、
(五)、
(七)项。
二、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特殊规定,则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三、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可以设置的限制内容股东欲将股权转让给某个股东,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如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表示也愿意受让的,则应按照愿意受让股东的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分别转让给愿意受让的股东。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因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根本性变化、原先股东设定的表决机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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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司法》中只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关于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禁止性规定,所有股东可以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2、立法本意如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原有股东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以维护既得利益和公司的稳定;
3、具有可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能够分割和部分转让。认为其他股东不能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
1、《公司法》是具有公法性的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虽未明令禁止,但不代表着即可自由转让。
2、《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考虑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利益,即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实践中,有些人之所以愿意受让股权就是为了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特定比例的股权已兼具了公司控制权的性质。此时的股权已具有不可分性。若其他股东只愿购买部分股权,不愿收购剩余股权,第三人也因无法达到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而拒绝受让剩余股权,股权转让将无法继续进行,影响到公司的稳定和发展。综合以上观点,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可否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若没有规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说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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