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严厉禁止的行为,因为醉酒驾驶确实会带来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人身安全危害性都是非常大的,当然醉酒驾驶它也存在着保险问题,也就是交强险的部分,很多人对此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醉酒驾驶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一、醉酒驾驶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三种情形
在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该条款推断,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似乎只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是“赔偿”“损失”。
二、结合《条例》的上下文来理解一下。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阐述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显然,与C保险公司的理解相悖。
另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本条阐述了保险公司可以不赔的情况,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
实际上,《条例》第二十二条只是规定保险公司的垫付范围,及对垫付费用的追偿权,并非拒绝赔偿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的法律规定。
2008年11月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权威杂志《人民法院报》的《法周刊》栏目中,登载了一篇题为《在醉酒驾车肇事 交强险承保公司不可免责》的文章,其中引用的案例,即是对本文理论的实践支持。案件最终以受害人胜诉的圆满结局划上了句号。
首先小编在这里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我们国家规定的保险是可以向致害者追偿的一些具体的范围,其中就包括醉酒驾驶的情况,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当然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比较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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