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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频繁的当今社会,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而其中涉及股东出资责任的问题更是复杂且关键。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的出资责任如何界定和落实,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何菲娅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在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精准分析锁定关键
何菲娅律师执业逾六年,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处理各类案件的多面手。在本案中,她并未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而是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精准发现原股东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基础。
坚持主张依法维权
一审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何律师没有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种坚持和对法律的准确运用,体现了她扎实的法律功底。
充分准备赢得胜诉
在高某及相关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及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构建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其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在规范股东出资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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