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行政处罚由哪里实施?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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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认定的部门:设区的市劳动保障局内设的工伤认定部门。3、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的资料4、受理5、举证责任六、处理七、救济渠道。
究竟行政处罚由哪里实施?

大家都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国家要想发展进步的突飞猛进,就要从法制做起,从我们自身做起,在我国的行政机关中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在处罚法中必须要由法律和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法定的范围内所实施,那么,究竟行政处罚由哪里实施?

究竟行政处罚由哪里实施?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

虽然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并不知道我国的一些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所以说行政法的实施第一点是实施的人员是法定的,实施的地点也要是国家规定的才可以,不可以是随随便便的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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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半年前我因涉嫌偷盗被带往派出所询问情况.后被放回家.让我在家等消息.前几天.邻居王某赶集回来告知我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让我去一下.要对我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我十分担心的跑去.工作人员告知我没有通知我去.并说行政强制措施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是通传.所以我想咨询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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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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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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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建筑施工图纸中全部内容(含施工图变更部分),包含基槽开挖、桩基工程。本工程室内外装饰面层、装修工程不包含在内,详细承包范围及施工界点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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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电梯、工程不在承包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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