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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执行难案
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苏州地区,年均承办近百起案件。其主要客户包括个人和企业,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处理疑难执行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尤其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有独特方法。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执行时公司无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吴天成作为被告代理人,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公司与股东张某主动和解,全额归还了卢某的本金,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
解决股东纠纷
在某有限公司诉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的案件中,肖某以工商内档非本人签字为由,否认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作为被告代理人,面对这一复杂案件,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他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指出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前一直有效。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认定综合多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最终,法院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吴天成通过敏锐捕捉关键细节,有力反驳了肖某的主张,帮助法庭还原事实真相,实现了让被告承担合理责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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