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历程与理念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启执业生涯,最初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如今于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继续深耕法律领域。他的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聚焦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四马路28号律保大厦七层。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张耀午律师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始终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以“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他还担任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展现出其在法律行业的专业影响力。
处理二十余年悬案获无罪
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张耀午律师成功为被控抢劫致人死亡的刘XX辩护。1995年9月,公诉机关指控刘XX与他人预谋对独居的被害人林XX实施抢劫并致其死亡。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陈旧案卷进行细致分析。他指出指控中唯一能将刘XX与现场联系的“胶带指纹”提取程序违法、记录不全且原物丢失,无法复核,结合被害人收废品的职业,不能排除指纹是案前由他人带至现场的可能。对于同案犯卢XX前后矛盾且最终翻供的证言,他坚持认为其在无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自称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无法排除,真实性存疑。同时,现场勘查发现的多种足迹无法与刘XX关联,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刘XX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犯罪。最终,天津市第XX人民法院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刘XX无罪。这起案件是“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的生动实践,彰显了张耀午律师精湛的专业辩护能力。
涉黑大案辩护
在(20XX)冀10XX刑初第XX号陈XX等人重大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陈XX自2012年以来长期纠集他人实施多起刑事犯罪及违法事实,形成恶势力组织。张耀午律师作为陈XX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组建专案组开展工作。他多次前往法院查阅、复制全部卷宗材料,形成数十万字的阅卷笔录,赴看守所会见陈XX数十次,与他就案件细节和指控证据充分沟通并解读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张耀午律师确立了“重点突破、分层辩护”的策略,针对“恶势力组织”的认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的认定等核心争议焦点准备辩护意见。在庭审中,他围绕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与公诉方展开激烈辩论。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陈XX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
在(20XX)津XX刑初XX号天津XXX铁有限公司等骗取票据承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张耀午律师为涉案商贸公司总经理兰XX辩护。接受委托后,他发现案件涉及复杂的票据流转和税务专业知识。在辩护过程中,他对指控兰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梳理涉案资金流向,厘清各被告人的具体责任,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专业论证,并在庭审中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最终,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兰XX被认定为主犯。
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轻判
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持刀捅刺被害人陈XX致其死亡。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于X辩护。他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和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辩护策略。在定罪方面,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在量刑方面,他提出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于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张耀午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始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无论是面对复杂的证据体系还是重大的案件压力,他都能精准分析,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他也将继续坚守正义,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他所处理的这些案件,都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同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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