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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合规领域,徐征律师也有卓越表现。他结合政策导向与行业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合规解决方案。此外,他长期担任律协多项职务,积极参与行业规范制定与律师权益保障工作,还致力于法律人才培养,兼任高校教授与实训专家。
案件困境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告人李X、鲁X职务侵占罪一案,认定2016年1月至3月李X利用职务便利套取手机交鲁X售卖,4月二人达成合作套取并平分收益的合意,继续套取手机。原审法院认为二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虽有自首和积极退赃情节,仍判处李X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鲁X有期徒刑五年。李X以“系自首、量刑重,在二审审理期间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为由,鲁X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销售的手机数量、李X与其形成共同犯罪的时间与事实不符;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在二审期间具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
关键证据动作与结果
徐征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深入审查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对于李X“系自首、量刑重”的上诉理由,认为其自首且积极退赔,依法可减轻处罚,该理由成立;对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因公安机关未查实,理由不成立。对于鲁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等理由,因无新事实及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但鲁X具有自首情节,且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最终,二审判决维持定罪部分和退赔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李X有期徒刑四年,鲁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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