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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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撤销案件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众所周知,检察院,法院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在处理一些案件的时候难免会出现错误和疏忽。在一定条件下,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申请一定量的赔偿。但是获得撤销案件国家赔偿的条件都有有哪些呢?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一、撤销案件获得国家赔偿的申请条件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赔偿义务机关

1、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件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不同的情况所对应的赔偿额度不同,不同的条件所对应的赔偿机关也各不相同。希望大家对撤销案件国家赔偿的条件有一个初步的认知和理解。学法,懂法,守法,不断地提升自己的法律修养。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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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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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以前我伯伯发现有一家跨过公司侵占了他公司的包装并且已经把产品推广到了市场,所以他为了公司的利益起诉了对方,对方知道后愿意和解,想知道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事争议大量发生,客观上需要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仲裁以其高度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但是,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不能完全脱离国家的司法干预和控制,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体现。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作为一项司法监督仲裁行为,已为大多数国家所规定和采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有关裁决撤销理由的不一致,比较混乱。
所谓裁决的撤销理由,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及法院接受申请并处理撤销裁决事宜的条件和根据。撤销裁决的理由以及理由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裁决的有效与否,进而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能否实现。 因此,研究裁决的撤销理由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结合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以及商事仲裁制度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及实践做法,从比较的角度对裁决本身的问题、仲裁管辖权问题、仲裁程序性缺陷、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以及裁决违反公共秩序等五大类撤销裁决的理由作一探讨并对其发展趋势作一分析。

一、仲裁裁决本身的问题
(一)裁决的形式缺陷
裁决的形式缺陷也就是指裁决不符合仲裁地法规定的某些形式要求。例如,在裁决中没有写明当事人和仲裁员的姓名或仲裁机构的名称,或者没有说明作出裁决所依据的理由,或者裁决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等。

一些国家的立法确实在这方面对仲裁裁决的形式有明确的要求,而且也规定可以裁决形式上的缺陷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 例如,比利时《司法法典》将仲裁裁决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仲裁裁决没有说明理由和仲裁裁决包含相互冲突的规定作为可以撤销裁决的理由;日本《民事诉讼法典》将仲裁裁决未附具理由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之一;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也将仲裁裁决未附具理由、日期和仲裁地以及仲裁员没有签署裁决等作为可撤销的理由。
因此,裁决的形式缺陷在某些国家可以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但是,大多数国家尽管对仲裁裁决的形式有要求,但并没有把裁决的形式缺陷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来规定。因为裁决形式上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仲裁庭加以修补,也不会严重影响到裁决所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示范法》没有将之作为可以撤销裁决的理由之一,而是在“裁决的改正”程序中作了补救规定。
你好,请问在我国撤销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呢?我最近有一个官司,有点棘手,想把它撤销,麻烦你们替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律师回复]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 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业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羊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一、客观条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 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 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二、主观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 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 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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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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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第三人在向法庭提出撤销权诉讼之前,应对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做清晰的了解,确定自己符合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规定,然后提前准备好有关诉讼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方便快捷,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请及时联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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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要约的条件
[律师回复] 撤销要约的条件为:
1、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
2、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
3、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
4、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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