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对于税务的征收一直是非常的严格的,税务是我们国家基本上可以说是最大的收入来源。我们国家现在征收的税务种类也是非常的多的,对于土地使用也是有着税务征收的。那么我们大家肯定也是有所疑问,军品土地使用税需要缴纳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位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对军队系统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三、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七、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在1990年底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占地,应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3号)的规定,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征免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吉税地字[1990]418号)第八条规定:军需工厂用地,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按军品、民品的产值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7号)文件规定: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
具体办法,在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内按军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相应减征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减征税额=应纳税额×军品销售额/销售总额。
提示:对于军工企业生产军品生产用地及对军品科研生产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民品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无法划分的,按军品、民品的产值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可以看出对于军品土地使用税也是需要缴纳的,我们国家规定了不管什么样的企业都是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的。生产军用产品的我们大多数人看来都是感觉应该是不用缴纳相应的税务的,其实我们错了。我们国家规定的所有企业都是应该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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