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生育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由企业支付的生育补贴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单位断交社保有什么影响
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影响。生育保险的享受要求必须是在生育之前的12个月之内持续缴纳保险费用,而若是中断了缴费则无法由个人进行补缴生育保险费的操作。如果在此期间未能保持连续性缴纳,将会导致无法享受到生育保险的相关报销权益。在此种情形下,最好在生育前完成补缴手续。作为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体,您有权对所在单位为您所缴纳的保险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依据国家相关制度和法规要求,由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批准制定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了生育妇女在产后获得诸如生育津贴、生育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符合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等权益。这些权益在法律层面上被明确规定为免征个人所得税范畴。然而,对于由企业承担并支付的生育补贴部分,则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类别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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