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名誉权纠纷应诉案中,刘俊宏律师凭借其2年执业律师经验和3年刑事检察经验,针对名誉权侵权需满足的四要件进行抗辩。对于被告的报案行为,刘律师明确指出这是合法行使控告权,并非公然侮辱或诽谤。他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熟悉刑事案件的侦查流程,深知公民有报案的权利。而且,经调查发现被告未在任何渠道主动散布相关信息,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刘律师利用自己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积累的证据审查能力,准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为被告的报案行为进行了有力辩护。
二、名誉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质证
刘律师指出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害结果无实质证据佐证。在处理案件时,他结合自身在公司法务和刑事检察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分析村民对案件的关注源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司法程序,并非被告行为导致,二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案件审理的证据交换和质证环节,刘律师运用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清晰阐述了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理由。
三、主观过错认定的专业辩驳
对于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这一关键问题,刘律师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仅代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谎报案件的主观过错。他凭借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对案件审查起诉的经验,深知证据对于认定主观过错的重要性。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无犯罪事实仍恶意虚构,刘律师以此为突破口,在法庭辩论中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
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刘律师提出在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作为多家行政机关及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较强的政策理解与法律风险预判能力,准确判断出律师费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在法庭辩论中,刘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清晰阐述了驳回这两项诉求的理由。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的报案行为系公民正当维护权利的合法行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及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刘俊宏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风格,成功完成了此次名誉权纠纷应诉案的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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