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矛盾凸显,证据链初显缺失
2009年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2015年起,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杨龙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拥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办案经验丰富。他接受委托后,发现案件核心矛盾是申请人主张“工程款不下浮”有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此时证据链存在诸多缺失,争议焦点待明确。
二、系统梳理证据,多维度寻找补丁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下浮率,这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其附件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协商时未提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杨龙律师凭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的学术背景,敏锐捕捉到这些关键证据,为证据链打上重要补丁。
三、解析文件效力,明确临时措施性质
广东省某厅函件系“商请函”,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为推进工程进度的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且该会议未邀请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杨龙律师在过往办理类似证据案时积累了丰富经验,准确判断文件性质和效力,进一步补强证据链。
四、强调法律规定,指出变更行为无效
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实质是对中标合同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的修改,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属无效。杨龙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知识和建设工程领域的办案经验,从法律层面为证据链加上关键一环,使证据链逐渐形成闭环。
五、庭审有力抗辩,合法权益终获维护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合同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未提异议。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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