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转债方面有何个性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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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公司法股转债方面的个性问题我们国家是有着非常详细的相关说明的,对于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公司方面出的问题,为了方便公司的正常的运行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司就会进行这样做。这样做的好处有的时候是可以拯救一个公司的。
公司法股转债方面有何个性内容?

对于公司我们大家肯定都是有所了解的,因为我们国家现在的公司非常的多。对于公司方面我们国家为了方便管理也颁布了公司法。对于公司法股转债方面我们大家肯定都非常的关心,那么对于公司法股转债方面都有什么个性呢?

个性

股权与债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权利内容。充分认识股权与债权的不同,以便针对存在的不同,在股权转债权的工作中采取合理的措施。

1.股权与债权的权利类型不同。

股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则不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股权的内容主要为股东共同行使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和收益权,并排除股东以外的他人的干涉。因此,股权具有物权的特征,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以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特定的债务为主要内容,债权的客体虽然一般表现为财物,但债权并不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是物权之外的独立的权利类型。

2.股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不完全相同。

股权的发生根据一般为投资行为或者交易行为,原始股股东的股权的发生根据是股东对公司的直接投资行为,非原始股股东的股权的发生根据是股东之间以股票买卖为表现的对公司的投资转让行为。债权的发生根据有多种,常见的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买卖行为,买卖的标的一般为财物,此种情况下的股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可以相同。债权的发生根据也可以是侵权行为等,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以及债权和债务,其发生的根据就不同于股权的发生根据。因此,股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不完全相同。

3.股权与债权的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

股权的权利内容主要为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股权中的资产受益、对公司资产的处分权等是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权利,股权中的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则是具有经营权性质的权利。债权的内容通常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以给付一定财产为内容的债权,直接表现为财产性的权利内容。以请求保护为内容的债权,并不一定表现为具有财产性的权利内容。权利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其权利内容就是要求公司在公司债券到期后偿付本金和利息。权利人对公司的债权是一种给付请求权,以财产为内容,但又不同于股权中的财产内容。股权与债权的权利内容有相同的一方面,也有不相同的一方面。

4.股权与债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股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更具有所有权的性质。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其行使不涉及其他特定主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股权的主体是股东,股东行使股权方式一般为股东直接通过股东大会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委托授权的方式进行,股权的行使不需要依赖特定主体履行相应的义务。经常出现的中小股东的股权难以体现甚至遭受侵犯的现象,并不是因为股权的行使需要特定义务人的配合,而是因为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欺压,或者是因为公司管理人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侵犯。债权的行使需要特定债务人的配合,没有债务人的一定行为,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债权以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这是其基本特征,这也表明债权的实现方式不同于物权。

5.股权与债权的限制不同。

每个股东的股权行使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即受到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约束是以股东自愿为基础的,是为了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设定的。股东的股权受到的约束,表面上看似乎是受到了公司及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实际上这种约束最终仍然是来自股东自身的,更多是来自大股东对小股东的限制。债权人对债权的行使与实现,要依赖于债务人的一定行为,要受到债务人的限制。另外,对于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权,又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在债权债务未到期之前,债权人不能行使其债权;而在诉讼上,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其债权,就可能会丧失其债权。

股权与债权各自具有的特殊性,表明股权与债权是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两种权利。投资者对公司的股权与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存在着多种具体的差别,决定了这两种权利各有其利弊。股权转债权,在认识上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认清股权与债权的差别与利弊,找出消除差别与平衡利弊的合理方案。

对于公司法股转债方面的个性问题我们国家是有着非常详细的相关说明的,对于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公司方面出的问题,为了方便公司的正常的运行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司就会进行这样做。这样做的好处有的时候是可以拯救一个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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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最近我想把股权进行转让,但是是公司内部的,所以想问一下有关股权转让债权部转让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股东的股权转让所牵涉的不只是单纯的股东地位的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的内部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对外债权持有以及对外债务偿还的外部问题。
(一)债权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第
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 第
二、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
(二)债务问题 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如何来解决这个冲突?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 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第
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第
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第
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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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方(甲方): 地 址(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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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就乙方转让其拥有的---- 公司(注册号) 110 公司股权于甲方,并甲方同意购买该股权并负责相关税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债权债务分割时间
1、甲方承担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所有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切割具体时间以递交工商变更时间为准。
2、乙方承担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所有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切割具体时间以递交工商变更时间为准。
3、乙方保证转让给甲方的股权为乙方合法拥有,乙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4、出让方附带资产列表:
第二条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完成后, 甲方获得相应的公司经营权。
乙方不再负担变更转让后企业的任何责任,也不享有企业的任何收益。
第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 其它条款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这就是一份股东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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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转移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物权,定金债权,优先权(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须的一切情况,对此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示的借据、票据、合同。来往电报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的担保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债权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的占有。
(4)让与人对其让其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债券让与给一人后,又就同一债权让与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债权让与合同效力和债权归属问题。对此通说认为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全部转让中的受让人优于部分转让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转让。
2、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清偿,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包括:
(1)合同不成立及无效的抗辩权;(2)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3)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4)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力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对于以上抗辩事由,不论是发生在转让前,或转让后,也不论是发生在转让通知前还是转让通知后,债(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务人均可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抵消。如果对受让也享有债权,也可以直接主张和受让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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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年 月 日在 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 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部分股权,参加该公司的经营管理。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作出同意的决议。甲方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已就股权优先认购权进行审议,一致同意放弃优先权。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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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 公司合同书和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转让款后即具有 公司 的股权。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案件,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本合同签订之前 公司债务承担的方式和比例: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行予以赔偿损失。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依约及时办理移交工作,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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