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背景情况
杨福,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2201910153531。他拥有法学本科学历,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四级律师,还担任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中心小学法制副校长。其经办案件逾近百件,执业理念为“愿我心能昭日月,望天下无忧”。他曾担任建工集团、家具科技、口腔门诊等多个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公司的股权投资架构搭建、公司规章制度合同文本审核修订等工作,还经手参与了标的额累计近亿元的投资收购、重组谈判案。
二、离婚纠纷案件详情
原告龚某委托杨福律师代理其与被告方某的离婚纠纷一案。该案于20XX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原告提出离婚,要求婚生女方某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共担。
三、调解达成协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全面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方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XX年X月XX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18周岁,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抚养费54000元由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此后抚养费每月15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女儿在校产生的学费及住院医疗费按票据各半负担;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共同存款426,859.85元;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浙BXXX归被告所有,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前支付原告折价款35,000元;位于杭州湾新XX某小区房屋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前支付被告折价款85,000元;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宁波市XX区高XX某饭店的经营权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原告承担;位于浙江省常山县青XX某村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及装修残值归被告所有;在案外人处的债权由原、被告双方各享有50%份额;原、被告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均已处理完毕,今后无涉;案件受理费4,519元,减半收取2,259.50元,由原告负担1,129.50元,被告负担1,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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