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离婚的诸多事件频频发生,那么今天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于离婚后第一监护人和离婚后第一监护人是谁?的问题。经过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或者是法院判定的父母之间的以防,既是承担小孩抚养义务的人。在民间里的说法通常说小孩子跟谁谁就是第一监护人,下面让我们详细介绍一下。
一、我法律的规定离婚后监护人是谁?
根据我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组织等关系的远近而确定的。《民法典》第27条中关于这种法定监护人可担任人员的排列顺序,应当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只要前一顺序有人可作为监护人,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担任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改变不了他们皆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因此,即使夫妻双方离异,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夫妻双方。
二、法定监护人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做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夫妻双方即使离婚了,也都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父母离异,对孩子造成的心里上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所以以为戒共同构建幸福的家庭,希望能够在今后生活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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