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怎么处理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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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怎么处理的?

关于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夫妻双方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应该为双方承担夫妻之间的权利以及履行应尽的义务,但是随着我国两孩制度的不断深入,国家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就生育孩子的行为放松了很多。那么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怎么处理?

一、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

结婚登记

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保险报销结婚证

社保生育险报销是必须要结婚证的。生育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身份证

结婚证

计划生育证明,例如准生证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例如出生证

医疗费用收据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部分城市规定只能由用人单位代为报销。具体报销流程依据本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注】:因各省市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具体办理资料根据本地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程序。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2、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生育保险权益胜经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为办理结婚登记就生育自内部本生这个行为是存在违法行为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所以双方的行为都是不受法律的保护的,应该对行为人实施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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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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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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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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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判决。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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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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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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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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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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